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 | 退休帳戶

2009年1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施行勞保年金制度,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制度並行,二種制度都有新制及舊制之分別。

目录. 1 立法沿革; 2 勞保年金 ...台灣勞工退休金制度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中華民國(臺灣)勞工退休金制度,於1986年11月1日由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通常稱為勞退舊制。

2005年7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新制度,通常稱為勞退新制[1][2]。

勞工保險於1950年施行,其中老年給付舊制原為一次性給付。

2009年1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施行勞保年金制度,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制度並行,二種制度都有新制及舊制之分別。

目錄1立法沿革2勞保年金、勞退金的差異3勞退舊制3.1請領條件3.2給付標準3.3勞工退休準備金3.4缺點4勞退新制4.1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4.2個人退休金帳戶4.3新制勞退之勞動基金收益率5勞退新舊制之比較6勞退舊制轉新制(轉換過渡期)6.1勞退舊制「結清」退休金移入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條件7勞保年金(新制)8勞保舊制9相關條目10參考文獻11外部連結立法沿革[編輯]勞退舊制1984年7月30日,施行《勞動基準法》。

1986年11月1日,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施行勞退舊制。

勞退新制:1998年,行政院勞委會(今勞動部)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2004年6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

2004年6月30日,總統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訂於一年後施行,原舊制員工可自行決定使用新制或舊制。

2005年7月1日,行政院勞委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勞退新制。

勞保年金:2009年1月1日,施行《勞保年金制度》供勞工加保,無工作者則可投保《國民年金》。

2013年4月25日,行政院送審《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

勞保年金、勞退金的差異[編輯]勞保年金(勞保)為確定給付制(Definedbenefit、DB制),可終身領取,即退休後開始領至死亡為止。

勞退金(勞退)為確定提撥制(Definedcontribution,DC制),繳存多少(含加上基金紅利),退休後就領多少,領完為止。

勞退舊制[編輯]全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

法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原投保勞退舊制的勞工可選擇改用新制或是繼續使用舊制,因此目前仍舊存在大量適用之勞工。

請領條件[編輯]退休時可向僱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給付標準[編輯]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如是因執行職務導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基數」的標準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計算請領條件時,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但計算給付標準(即計算勞工可拿到的退休金)時,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是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編輯]僱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2~15%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僅為減輕僱主一次給付退休金壓力所設,不影響勞工退休時應能請領之退休金。

另依勞基法56條,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計算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缺點[編輯]由於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並不長,除遭資遣、自行離職、跳槽外,企業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