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 | 給付定義

不完全給付(incomplete performance),指在雙務契約中一方未依照債之本旨提出對待給付。

舉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買蘋果,Y卻給了X一個爛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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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買蘋果,Y卻給了X一個爛蘋果。

Y確實給了X一個蘋果,但X心中並非是想買一個爛蘋果,此時Y給X一個爛蘋果,就是不完全給付。

法源[編輯]此理論最早於德國發展,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Reichgericht)於1903年3月6日的判決中,採用Staub先生之見解,認為因契約被侵害,致使契約目的之達成受危害時,應類推適用德民法第326條之規定,債權人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民法》則是於第227條規定:「I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中國則規定在《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編輯]蔡慧雯,「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適用關係--兼論77年4月19日民事庭決議」,http://ja.lawbank.com.tw/pdf2/034.pdf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不完全給付&oldid=62593179」分類:民法導覽選單個人工具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命名空間條目討論臺灣正體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查看閱讀編輯檢視歷史更多搜尋導航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說明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工具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固定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列印/匯出下載為PDF可列印版其他語言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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