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 | 給付定義
給付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給付(Payments)目錄1什麼是給付2給付的要件3給付的形態[編輯]什麼是給付 給付是指債權債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我國債法理論上的客體,在德國民法稱為內容,在日本民法稱為目的。
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針對於債務人的特定的行為行使的,債務人的義務也正是此特定的行為,此債權人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的行為即為給付。
在不當得利之債中,給付是不當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給付是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而在合同之債中,由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為給付。
當然,給付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即不為一定的行為,如債務人不得泄露技術秘密等。
給付與通常所說的履行、清償不同。
給付是從靜態的角度,說明債權債務關係所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履行是從動態的角度,描述債的效力和債的消滅的過程;給付是債的客體,是對債務人的行為的抽象,它概括了債務人的交付財物、支付金錢、提供服務等履行債務的不同形態,債務人的具體行為如何,在所不問,而履行和清償則是針對債務人的具體行為而言的,如果債的內容不確定,則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的關係就不可能因清償而消滅。
可以說,給付是就債的標的或客體而言的,履行是就債的效力而言的,清償是就債的消滅而言的。
[編輯]給付的要件 債的標的可以依法律規定,也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而自由設定。
債的關係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時,給付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適法。
給付行為必須合法,或者至少不為法律所禁止。
給付行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時,則在當事人之間不可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私自買賣金銀,債的關係並不產生,也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當給付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時,由於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也為無效。
2、得為確定。
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如果不能確定,則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債將無法實現,因此給付須為確定。
關於給付確定的時間,可以在債成立時確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後確定;在債成立後確定的,債的成立時應有給付的確定標準或確定方法,從而使得給付於債務履行時能夠確定。
3、適格。
即依事務的性質,適合於作為債的標的。
首先,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須具有法律意義,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單純社交上的事務不得作為債的標的;其次給付還須為私法上的事務,公法上的事務,如選舉、為行政行為等,均不得作為債的標的。
[編輯]給付的形態 在不同的債的關係中,給付具有不同的內容和表現方式。
給付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交付財物 交付財物是給付的最常見的給付方式。
在買賣、租賃、保管、融資租賃等合同中,以及不當得利返還、侵犯財產所有權時的所有物返還等,都是以交付財物作為給付的形態的。
債務人交付財物,有以下四種形式: 1)現實交付,指將財產的占有現實地轉移給債權人,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指債權人已占有標的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於保管、租賃等合同占有讓與物的前提下,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轉移物的所有權的協議,交付即完成。
3)占有改定,指於交付後,債務人仍然占有讓與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協議,即為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指財產為第三人占有時,債務人將物的返還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時,即為完成交付。
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法律後果相同,在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的民法理論之下,均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為給付的形態,與給付本身有著不同。
給付是債的標的,而交付是給付諸多形態中的一種,除交付這種形態外,給付的形態還有支付金錢、提供勞務、轉移權利等。
此外,給付通常具有財產內容,但也不盡如此,不作為的給付就不具有財產內容,而交付財物均具財產利益,可以以金錢計算,並會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物質利益。
因而不能將給付與交付作為同義使用。
2、支付金錢 支付金錢也是比較常見的給付形態。
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在支付價金、報酬、支付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等情形下經常適用。
在我國,法定流通貨幣為人同幣,此外還
我國債法理論上的客體,在德國民法稱為內容,在日本民法稱為目的。
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針對於債務人的特定的行為行使的,債務人的義務也正是此特定的行為,此債權人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的行為即為給付。
在不當得利之債中,給付是不當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給付是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而在合同之債中,由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為給付。
當然,給付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即不為一定的行為,如債務人不得泄露技術秘密等。
給付與通常所說的履行、清償不同。
給付是從靜態的角度,說明債權債務關係所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履行是從動態的角度,描述債的效力和債的消滅的過程;給付是債的客體,是對債務人的行為的抽象,它概括了債務人的交付財物、支付金錢、提供服務等履行債務的不同形態,債務人的具體行為如何,在所不問,而履行和清償則是針對債務人的具體行為而言的,如果債的內容不確定,則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的關係就不可能因清償而消滅。
可以說,給付是就債的標的或客體而言的,履行是就債的效力而言的,清償是就債的消滅而言的。
[編輯]給付的要件 債的標的可以依法律規定,也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而自由設定。
債的關係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時,給付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適法。
給付行為必須合法,或者至少不為法律所禁止。
給付行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時,則在當事人之間不可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私自買賣金銀,債的關係並不產生,也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當給付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時,由於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也為無效。
2、得為確定。
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如果不能確定,則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債將無法實現,因此給付須為確定。
關於給付確定的時間,可以在債成立時確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後確定;在債成立後確定的,債的成立時應有給付的確定標準或確定方法,從而使得給付於債務履行時能夠確定。
3、適格。
即依事務的性質,適合於作為債的標的。
首先,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須具有法律意義,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單純社交上的事務不得作為債的標的;其次給付還須為私法上的事務,公法上的事務,如選舉、為行政行為等,均不得作為債的標的。
[編輯]給付的形態 在不同的債的關係中,給付具有不同的內容和表現方式。
給付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交付財物 交付財物是給付的最常見的給付方式。
在買賣、租賃、保管、融資租賃等合同中,以及不當得利返還、侵犯財產所有權時的所有物返還等,都是以交付財物作為給付的形態的。
債務人交付財物,有以下四種形式: 1)現實交付,指將財產的占有現實地轉移給債權人,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指債權人已占有標的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於保管、租賃等合同占有讓與物的前提下,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轉移物的所有權的協議,交付即完成。
3)占有改定,指於交付後,債務人仍然占有讓與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協議,即為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指財產為第三人占有時,債務人將物的返還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時,即為完成交付。
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法律後果相同,在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的民法理論之下,均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為給付的形態,與給付本身有著不同。
給付是債的標的,而交付是給付諸多形態中的一種,除交付這種形態外,給付的形態還有支付金錢、提供勞務、轉移權利等。
此外,給付通常具有財產內容,但也不盡如此,不作為的給付就不具有財產內容,而交付財物均具財產利益,可以以金錢計算,並會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物質利益。
因而不能將給付與交付作為同義使用。
2、支付金錢 支付金錢也是比較常見的給付形態。
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在支付價金、報酬、支付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等情形下經常適用。
在我國,法定流通貨幣為人同幣,此外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