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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incomplete performance),指在雙務契約中一方未依照債之本旨提出對待給付。

舉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買蘋果,Y卻給了X一個爛蘋果。

Y確實給 ...不完全給付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不完全給付(incompleteperformance),指在雙務契約中一方未依照債之本旨提出對待給付。

舉例而言:X付出100元向Y買蘋果,Y卻給了X一個爛蘋果。

Y確實給了X一個蘋果,但X心中並非是想買一個爛蘋果,此時Y給X一個爛蘋果,就是不完全給付。

法源[編輯]此理論最早於德國發展,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Reichgericht)於1903年3月6日的判決中,採用Staub先生之見解,認為因契約被侵害,致使契約目的之達成受危害時,應類推適用德民法第326條之規定,債權人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民法》則是於第227條規定:「I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中國則規定在《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編輯]蔡慧雯,「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適用關係--兼論77年4月19日民事庭決議」,http://ja.lawbank.com.tw/pdf2/034.pdf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不完全給付&oldid=62593179」分類:民法導覽選單個人工具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命名空間條目討論臺灣正體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查看閱讀編輯檢視歷史更多搜尋導航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說明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工具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固定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列印/匯出下載為PDF可列印版其他語言新增連結



2. 給付

給付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給付(Payments)目錄1什麼是給付2給付的要件3給付的形態[編輯]什麼是給付  給付是指債權債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我國債法理論上的客體,在德國民法稱為內容,在日本民法稱為目的。

  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針對於債務人的特定的行為行使的,債務人的義務也正是此特定的行為,此債權人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的行為即為給付。

在不當得利之債中,給付是不當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給付是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而在合同之債中,由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為給付。

當然,給付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即不為一定的行為,如債務人不得泄露技術秘密等。

  給付與通常所說的履行、清償不同。

給付是從靜態的角度,說明債權債務關係所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履行是從動態的角度,描述債的效力和債的消滅的過程;給付是債的客體,是對債務人的行為的抽象,它概括了債務人的交付財物、支付金錢、提供服務等履行債務的不同形態,債務人的具體行為如何,在所不問,而履行和清償則是針對債務人的具體行為而言的,如果債的內容不確定,則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的關係就不可能因清償而消滅。

可以說,給付是就債的標的或客體而言的,履行是就債的效力而言的,清償是就債的消滅而言的。

[編輯]給付的要件  債的標的可以依法律規定,也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而自由設定。

債的關係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時,給付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適法。

給付行為必須合法,或者至少不為法律所禁止。

給付行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時,則在當事人之間不可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私自買賣金銀,債的關係並不產生,也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當給付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時,由於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也為無效。

  2、得為確定。

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如果不能確定,則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債將無法實現,因此給付須為確定。

關於給付確定的時間,可以在債成立時確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後確定;在債成立後確定的,債的成立時應有給付的確定標準或確定方法,從而使得給付於債務履行時能夠確定。

  3、適格。

即依事務的性質,適合於作為債的標的。

首先,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須具有法律意義,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單純社交上的事務不得作為債的標的;其次給付還須為私法上的事務,公法上的事務,如選舉、為行政行為等,均不得作為債的標的。

[編輯]給付的形態  在不同的債的關係中,給付具有不同的內容和表現方式。

給付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交付財物  交付財物是給付的最常見的給付方式。

在買賣、租賃、保管、融資租賃等合同中,以及不當得利返還、侵犯財產所有權時的所有物返還等,都是以交付財物作為給付的形態的。

  債務人交付財物,有以下四種形式:  1)現實交付,指將財產的占有現實地轉移給債權人,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指債權人已占有標的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於保管、租賃等合同占有讓與物的前提下,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轉移物的所有權的協議,交付即完成。

  3)占有改定,指於交付後,債務人仍然占有讓與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協議,即為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指財產為第三人占有時,債務人將物的返還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時,即為完成交付。

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法律後果相同,在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的民法理論之下,均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為給付的形態,與給付本身有著不同。

給付是債的標的,而交付是給付諸多形態中的一種,除交付這種形態外,給付的形態還有支付金錢、提供勞務、轉移權利等。

此外,給付通常具有財產內容,但也不盡如此,不作為的給付就不具有財產內容,而交付財物均具財產利益,可以以金錢計算,並會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物質利益。

因而不能將給付與交付作為同義使用。

  2、支付金錢  支付金錢也是比較常見的給付形態。

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在支付價金、報酬、支付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等情形下經常適用。

在我國,法定流通貨幣為人同幣,此外還



3. 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定義指債務人雖有給付,但非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其給付不完全。

構成要件1-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所謂契約義務,包含有主給付 ...×Close訊息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作者:陳仕弘定義指債務人雖有給付,但非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其給付不完全。

構成要件1.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所謂契約義務,包含有主給付義務(依契約類型不同之給付內容)與附隨義務(如保密義務、協力義務等等)。

2.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樣態,民法第227條直接規定以不完全給付之事由可歸責債務人為限定。

3. 債務人有責任能力:債務人須有責任能力,方有對於違反法律之行為負擔損害賠償之能力。

債務人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有責任能力。

若其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則以其債務不履行時是否有識別能力作為判斷標準。

類型1.瑕疵給付:債務人給付之數量或品質不符。

2. 加害給付:債務人之給付不但有瑕疵,且因瑕疵致債權人遭受損害。

效果1.該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屬於不可補正者: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處理。

即依民法第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及依第256條得解除契約。

2. 該不完全給付之情是屬於可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處理。

3. 加害給付:債務人之給付又造成債權人於契約關係外之損害,當然有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此條規定即屬於加害給付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條2項)拒絕給付有部分學者認為拒絕給付屬於不完全給付之範疇,即債務人能給付卻違法向債權人表示不願給付、無法依債之本旨為給付。

但亦有學者認為其應獨立於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以外,為一個獨立的債務不履行類型。

詹森林教授則指出,拒絕給付之態樣,應強調係「債務人能給付,但無正當理由,而斷然地、嚴肅地、毫無挽留餘地表示拒絕給付。

」此時則因債務人明明可以給付卻不依債之本旨給付,而應使債權人得不待清償期屆至,即可解除契約或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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