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10%之計算公式 | 未分配盈餘稅計算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加徵10%之計算公式公發布日:民國74年04月30日發文字號:台財稅第15251號法規體系:財政部賦稅署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主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選擇就未分配盈餘超過法定保留額部分,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公式,規定如說明。

說明:一、依據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41條規定,並依臺灣省財政廳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

計算公司如下:(一)核定累積未分配盈餘-實收資本額×1/2=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

(二)超過保留限額部分之盈餘-以往年度已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分配之盈餘=再保留之盈餘。

(三)再保留之盈餘×10%=加徵之稅額。

(四)加徵之稅額應於再保留之盈餘項下減除。

(五)式中(已收資本額×1/2)一項,於生產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於策略性工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時,應改為實收資本額×2。

三、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時,先以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分配或彌補,不足時,再以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沖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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