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有實際發生彌補者為 ... | 未分配盈餘計算方式

且前期損益更正係正常且合法之會計處理方式,帳務處理錯誤,於發現年度辦理更正並無不可,其尚有虧損待彌補,依法依理皆不應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 ...X訊息關閉x首頁::::::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有實際發生彌補者為限。

訴願決定案例稅目別: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旨別: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有實際發生彌補者為限。

決定書內容: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緣訴願人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自行列報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11,520,628元,案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訴願人97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應為16,460,011元,乃核定訴願人短報未分配盈餘4,939,383元,除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493,938元外,並按其所漏稅額裁處0.5倍罰鍰246,969元。

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向本部提起訴願。

理  由本件訴願,論旨有貳,茲分別論述如下:壹、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一、按「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本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第2項、第102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前段所明定。

次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2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訴願人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依規定列載其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16,460,011元,而以錯誤之稅後純益11,520,628元申報,並減除實際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1,520,628元,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為0元,致短報未分配盈餘4,939,383元,案經原處分機關查獲,乃核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493,938元。

訴願人不服,主張(一)其誤將被投資公司未退還減資款4,939,383元誤列為其他損失,致財務會計之純益低估,99年發現該錯誤,99年5月28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更正,適逢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際,申報未分配盈餘時經股東會議決議彌補虧損金額,係更正前之11,520,628元,填寫申報書第16頁係填寫更正前之純益,而損益更正對98年度累積盈餘之影響數4,939,383元則填寫於申報書第15頁代號42之欄位,之所以選擇此種表達方式,係認為97年度損益之更正數對98年度累積盈餘影響數仍須經99年度股東常會承認始完成更正決算之程序,而截至99年5月31日止,尚未召開99年度股東常會,其申報方式符合實際流程。

(二)依原查之看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能於次一年度為之,故99年度更正97年度純益並無法改變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6之金額,以其情形(97年度賺錢,但尚有累積虧損須彌補,而97年度未分配盈餘不足彌補累積虧損)只要98年12月31日以後才更正97年盈餘,97年度未分配盈餘必定無法完全彌補,易言之,即使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也必須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此種見解依法無據。

(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3項「前項第3款至第8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故同法條第2項第3款「彌補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