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5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實施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 |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

主旨:所報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 ... 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有關復效之規定,依訂約時之保單條款約定及申請復效時之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等5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實施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院金管會99.6.3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  主旨:所報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99年4月12日及99年5月4日壽會本字第99041604號及第99051956號函與99年5月19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參酌 貴公會99年4月12日所報旨揭示範條款修正之商品送審原則、相關配套措施及99年5月4日所報之實施日期,茲臚列如下:(一)旨揭修正示範條款自99年9月1日起實施,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1)自實施日起,其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新示範條款而修正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之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二)其他配套措施: 1.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有關復效之規定,依訂約時之保單條款約定及申請復效時之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從優辦理。

 2.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未償還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致契約效力停止而申請復效者,各公司得選擇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欠繳本息辦理復效。

             三、關於 貴公會建議「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不予增列審閱期間乙節, 貴公會及本會保險局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審查會中多次表達意見,爭取保險契約免適用審閱期間或排除電話行銷通路適用審閱期間,惟消保會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決議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增列審閱期間至少3日。

另本會保險局於消保會決議增列審閱期間後,多次邀 貴公會召開會議研議前揭範本之相關配套措施,俾得順利實施,爰請遵循辦理。

             四、另有關各會員公司再建議修正條文部分,其中「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6條業於99年1月21日研商實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草案(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相關事宜會議中討論已獲決議,並於該條文之說明欄中作相關規範,至其他建議條文,尚非人壽保險業者之共識,且需考量不低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請 貴公會於凝聚共識後作為未來修正「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或「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參考。

             五、檢附旨揭示範條款修正對照表各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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