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財政部84.2.25台財保第842025303號函修正 財政部85.1.7台財保第841555041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 財政部86.7.17台財保第862397215號函修正第9條及第21條條文 財政部87.1.20台財保第872432061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 財政部87.8.7台財保第872440208號函修正第22條條文 財政部90.8.1台財保字第0900706509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 財政部92.10.22台財保字第0920705220號函修正第5條條文 行政院金管會95.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正並自96.1.1起實施 行政院金管會99.6.3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金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金管會107.07.18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8160號函修正 金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金管會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一、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二、保險商品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項下應記載給付項目與重要資訊。

 三、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或保險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之日期及文號。

 四、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契約撤銷權 第二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依保險給付內容訂定保險範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