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 條 |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民國99年06月03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1一、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二、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商品名稱項下應記載給付項目與重要資訊。

三、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或保險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之日期及文號。

四、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E-mail):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範圍(依保險給付內容訂定保險範圍)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計算之利息(不得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不得超過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日(不得低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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