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現金出資-技術股課稅規定 | 技術股買賣

選擇1:選擇在獲配股票時課稅者,須繳兩階段稅負,第一階段在取得股票時,以智慧財產權換取股票,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第二階段於轉售 ...上期介紹勞務及信用出資的相關課稅規定,但是對於新創團隊而言,除了用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外,尚有另一項選擇:「技術」。

然而技術入股是什麼?在稅務上有什麼規定?是否需要課稅?如何課稅?2017年有一則新聞,標題是「稅率嚇死人,浩鼎員工成賣身奴」,當時由於大家對解盲結果抱著希望,因此很少人出脫股票,而後解盲結果未達預期,股價下跌,浩鼎陷人空前風暴。

在禿鷹和政治角力戰中,股價持續下修,即使那時的價位還有價差,但有不少員工基於維護公司下,仍堅持長期持有信念,只是這一個力挺公司的結果,換來的卻是一張天文數字的扣繳憑單。

由於國稅局是以2016年1月8日均價約700元左右價位為基準,扣除浩鼎員工認購價248元計算,認定員工每張股票賺了40幾萬,在平均每位員工都需繳交4、5百萬所得稅下,讓浩鼎員工大為崩潰,自嘲是賣身奴,紛紛提出申請再議,籲請主管機關儘速修改如此荒唐的稅法。

技術入股課稅過去若以技術入股,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原條文,將讓與或授權公司區分為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使用,倘若為是,所取得的股票可緩繳所得稅5年;倘若為否,所取得的股票於實際轉讓時繳納所得稅。

於2017年11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修正產創條例,目的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協助企業育才、攬才、留才,故取消該區分,不論受讓公司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鼓勵科技人才勇敢投入新創企業,等企業賺錢了再繳稅。

也就是未來技術入股、技轉股和員工獎酬股票,可以選擇在移轉時或是獲配股票時,二個時點「二擇一」課稅。

智慧財產權範圍研發人才以智慧財產權技術取得股票,然而,是否僅限定於智慧財產權?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此處的智慧財產權指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的權利,包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皆含在內。

智慧財產權成本費用加倍減除《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可減除範圍限於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取得之收益內,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十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個人得以推計課稅減除30%成本費用因個人未必會像公司一樣保存所有相關成本費用憑證,因此,為避免個人因無法提出成本費用之憑證而產生爭議,《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5項規定:個人依《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計算之所得,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之30%計算減除。

節稅技巧:1、若確定公司未來股價會上漲,可選擇在獲配股票時課稅。

2、若手上沒那麼多現金,或是不確定未來股價是否會上漲,可選擇緩課稅,即移轉時再課稅。

注意,員工獎酬股票每年在500萬元額度內,才可以選擇移轉時再課稅,超過部分獲配股票時就要課稅。

 案例:王小明在2018年取得10萬股技術股,每股價值10元。

在2021年將10萬股以每股30元出售。

選擇1:選擇在獲配股票時課稅者,須繳兩階段稅負,第一階段在取得股票時,以智慧財產權換取股票,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第二階段於轉售股權時,屬證券交易所得。

第一階段取得時,10萬股x每股10元x(1-30%成本率)=7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

第二階段轉售時,屬證券交易所得,10萬股x(30元-10元)=200萬元,惟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選擇2:選擇在股票移轉時課稅(緩課),因為是緩課,所以沒有第一階段的財產交易所得,但移轉時,則屬課財產交易所得,10萬股x30x(1-30%)=21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

員工獎酬股票的所得是採「全部轉讓價格」計算,若公司股價飆漲,實際繳稅代價仍然相當高。

對於高風險的新創事業來說,失敗了雖然並不需要負擔額外的稅務成本,然而,一旦企業發展成功,股價倍數飆漲,相較於融資繳稅的資金成本來說,代價仍然相對高出許多。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財務顧問◎第354期http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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