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 出租不動產得予讓售之範圍? (101-01-02) | 不動產範圍

X訊息關閉x首頁>業務問答>人民申請使用國有財產業務問答>國有財產出售、標售與售價計算問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與售價計算>出租不動產讓售>問題1:出租不動產得予讓售之範圍?(101-01-02):::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與售價計算出租不動產讓售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之不動產讓售(104年1月14日起已不再受理此類申購案件)報編工業區土地之讓售畸零(裡)地讓售其他讓售及專案讓售其他:::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問題1:出租不動產得予讓售之範圍?(101-01-02)答︰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

發布日期:108-10-29更新日期:108-12-02開啟本站訊息新聞重大政策最新消息招標資訊統計資料主動資訊公開就業資訊關於國產署機關簡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便民服務防疫期間申請緩繳價款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措施防疫期間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紓困及應變措施租用業務購買業務改良利用業務綠美化業務申請檔案應用其他業務業務問答法令查詢線上繳納國有土地租金(補償金)溝通橋樑Web2.0署長信箱與民有約機關服務國有土地配合設置太陽光電專區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財產線上傳輸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網路版廉政園地最新消息政風業務職掌財產申報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洗錢防制專區反詐騙宣導聯絡我們其他項目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出版品影音專區相關連結雙語詞彙RSS訂閱退休人員專區勞工資訊專區資通安全管理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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