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兩稅合一後,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的規定 ... | 未分配盈餘股利

實施兩稅合一前,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不超過規定額度者,均無 ... 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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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對分配盈餘所屬年度應如何認定?(2803)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1.實施兩稅合一前,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不超過規定額度者,均無課稅問題,因此公司分配盈餘時,尚無辨認盈餘所屬年度的問題。

2.實施兩稅合一後,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之一,故公司分配盈餘時,必須區分其所分配的盈餘係屬實施兩稅合一前所累積的盈餘或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如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尚需指明係來自那一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方能計算依前揭規定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故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的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的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的年度。

至自行認定方式,營利事業得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或於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時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於申報書內註明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財政部89.1.20台財稅第0890450243號函)更新日期:107-07-16更多相關資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問適用條件為何?(2815)109-04-1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合併時,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2809)109-04-14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2808)109-04-14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2802)109-04-1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為何?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如何處理?(2806)107-08-09:::公告訊息稅務新聞稅務新聞(分類瀏覽)核定稅額公告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重大政策行政院院會議案行政院院長指示事項財政資訊發展方案財政部施政計畫財政部賦稅署重要措施稅務資訊認識稅務法規查詢統計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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