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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配股利及未分配盈餘如何計算?

回覆內容, 您好,在稅法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是以上一年度依商業會計法所計算出來之稅後淨利,減去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以及本年度以上 ...>報稅實務>分配股利及未分配盈餘如何計算?標題分配股利及未分配盈餘如何計算?(2019-10-03)姓名劉先生/小姐行業別批發及零售業區域高雄市問題分配股利及未分配盈餘如何計算?回覆財會專業顧問黃鋒榮回覆內容您好,在稅法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是以上一年度依商業會計法所計算出來之稅後淨利,減去提列10%之法定盈餘公積,以及本年度以上一年度稅後淨利分配給股東股利後之金額,如有剩餘金額即須繳納該餘額5%之未分配盈餘稅。

至於分配股利,則依吳會計所述,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則可分派股息及紅利,而公司分派盈餘(股利),可能是上一年度之盈餘,也可能是前幾年所累積未分配的盈餘,也可能是公司將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作為來源發放給股東。

去年11月公司法修正實施後,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訂明按季或每半年分配當季或前半年之盈餘,故公司發放股利也可能是當年度之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回覆時間2019-10-03回覆財會專業顧問吳文勝回覆內容可分配盈餘是據以計算股利分配基礎。

「可分配盈餘」等於「去年未分配盈餘」加計「今年稅後淨利」。

依公司法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法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因此,當「可分配盈餘」要分配時,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剩餘再依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分配股息及紅利。

所以「今年未分配盈餘」等於「可分配盈餘」減「法定盈餘公積」再減「分配股東股利」。

若特殊狀況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公司法237條)時應再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回覆時間2019-10-03



2. 2018年稅改新制對公司股東的影響(二)

一、為了避免營利事業為高所得股東避稅不發放股利,影響小股東配息權利。

二、公司帳上盈餘可能部分為免稅盈餘(如轉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 ...因《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因此,不論新制舊制,其法人股東如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的股利皆不須計入所得額中課稅;若隔年度不分配盈餘,則未分配盈餘需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除此之外過去須將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帳戶),由於新制稅制廢除了兩稅合一扣抵制度,故自201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無須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

分配境外股東:以往,境外股東若獲配臺灣公司的股利,須由臺灣公司代扣20%的所得稅,外資2階段總稅負33.6%,與內資稅負差距達16.8%,使得許多為規避稅負的假外資情況發生;因此,此次稅改,將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稅率調高1%至21%,差距縮為5.6%。

為何要有未分配盈餘稅?由前一篇的表一及表二我們可以發現,以往若營利事業不發放股利則總稅負為25.3%(營利事業所得稅17%+未分配盈餘稅8.3%),但若分配給個人股東,總稅負高達49.68%,差距高達24.38%,因此:  一、為了避免營利事業為高所得股東避稅不發放股利,影響小股東配息權利。

  二、公司帳上盈餘可能部分為免稅盈餘(如轉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加徵可說是「補充稅」。

  三、證券交易所得免稅,避免公司藉保留盈餘推升股價淨值後出售。

  財政部考量以上3大原因,才會有未分配盈餘要加徵10%這項規定。

然而未分配盈餘該怎麼課稅,一直都是很大的爭議,根據2017年臺灣中小企業白皮書所發布資料顯示,2016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0萬8,313家,占全體企業97.73%,而未分配盈餘稅的加徵,使中小型及新創企業如要保留盈餘累積資本,須再繳10%的未分配盈餘稅,影響企業投資動能;除此之外,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也曾形容「保留盈餘稅,是反企業成長稅」。

在未分配盈餘去留之間,最後稅改通過的版本將未分配盈餘稅率由10%降至5%,整體稅賦降為24%。

資料來源:胡碩勻.Advisers財務顧問◎第348期https://www.htcpa.com.tw/wp-content/uploads/2019/04/logo.png00Annhttps://www.htcpa.com.tw/wp-content/uploads/2019/04/logo.pngAnn2019-01-1814:35:002019-01-1514:36:162018年稅改新制對公司股東的影響(二)您可能會喜歡企業若欲分配盈餘,宜103年度分配2018年稅改新制對公司股東的影響...99年台灣稅制的新紀元,代表字是「...公司之房屋被拍賣,(一)是否需要課...《節稅的布局》獲金石堂暢銷榜:財經...胡振龍會計師新書-營所稅查核準則與...訂閱電子報 文章分類最新消息(20)活動(2)課程講座(14)稅務資訊(372)營所稅(176)綜合所得稅(123)營業稅(46)遺贈稅(57)財產稅(36)證券交易稅(7)稅捐稽徵(75)扣繳(37)理財規劃(123)投資規劃(32)租稅規劃(75)資產傳承(24)信託(8)風險管理與保險(2)工商登記(34)境外公司(22)商法(19)公司法(17)證券交易法(3)會計審計(14)大陸財稅(17)經營管理(43)財務管理(25)組織人事(8)個人成長(13)非營利事業(14)其他(24)Uncategorized(1)創業與投資(12)訂閱電子報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HsinTaCPA)成立於1985年HsinTaCPAFirmwasestablishedin1985.Withthebusinessgrowthoftherecentdecade,ourfirmopenedtwoofficesinTaipei.TIAG® –全球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聯盟TIAG®–AWorldwideAllianceofIndependentAccountingFirms聯絡我們電話:+886-2-2393-5347/E-mail:[email protected]地址:  (10049)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2樓之3[近善導寺捷運站6號出口]Tel:+886-2-2393-5347Add: 12F.-3,No.30,BeipingE.Rd.,ZhongzhengDist.,TaipeiCity100,Taiwan(R.O.C.)員工信箱©198



3. 實施兩稅合一後,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的規定 ...

實施兩稅合一前,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不超過規定額度者,均無 ... 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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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對分配盈餘所屬年度應如何認定?(2803)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1.實施兩稅合一前,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不超過規定額度者,均無課稅問題,因此公司分配盈餘時,尚無辨認盈餘所屬年度的問題。

2.實施兩稅合一後,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

」,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之一,故公司分配盈餘時,必須區分其所分配的盈餘係屬實施兩稅合一前所累積的盈餘或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如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尚需指明係來自那一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方能計算依前揭規定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故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的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的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的年度。

至自行認定方式,營利事業得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或於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時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於申報書內註明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財政部89.1.20台財稅第0890450243號函)更新日期:107-07-16更多相關資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問適用條件為何?(2815)109-04-1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合併時,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2809)109-04-14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2808)109-04-14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2802)109-04-1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為何?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如何處理?(2806)107-08-09:::公告訊息稅務新聞稅務新聞(分類瀏覽)核定稅額公告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重大政策行政院院會議案行政院院長指示事項財政資訊發展方案財政部施政計畫財政部賦稅署重要措施稅務資訊認識稅務法規查詢統計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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