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定義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1993年12月修訂) 英文名=IAS 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首次生效時間=1995年1月1日最新修訂時間=2004年修訂修訂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概述2目的3範圍4定義5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確認6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初始計量7初始確認以後的計量基準處理方法8揭示9生效日期[編輯]概述《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1993年12月修訂)IAS16–Property,PlantandEquipment首次生效時間1995年1月1日最新修訂時間2004年修訂修訂歷史1993年12月修訂;1998年修訂;2004年修訂,生效始自2004年3月1日。
同時廢止1981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
本法規當前有效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編輯]目的 本號準則的目的是規定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處理。
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的基本問題是資產確認的時間、其帳面金額的確定、與它們有關的需確認的折舊費用,以及對帳面金額的其他損耗的確定和會計處理。
本號準則要求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其滿足“編製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構”中對一項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標準時確認為資產。
[編輯]範圍 1.本號準則適用於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處理,除非有另外的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81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
本號準則還替代1976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中有關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折舊部分。
本號準則所包含的原則的應用可能也適合像長期無形資產那樣的其他資產,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仍然適用於這樣的資產。
3.本號準則不適用於: (1)森林及類似的再生性自然資源;和 (2)礦產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的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和開采。
然而,對於在發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條所包含的活動或資產時使用的,但又能與這些活動或資產分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適用本號準則。
4.在某些情況下,國際會計準則允許使用與本號準則所規定的不同的方法,來決定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的初始確認。
例如,根據對負商譽的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要求對在企業合併中取得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最初用公允價值計量,即使它大於成本。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對這些資產的會計處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舊,均應按本號準則的要求予以確定。
5.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允許企業將投資物業作為不動產處理,以符合本號準則的要求,或作為長期投資處理,以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的要求。
6.本號準則不涉及對完整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制度的應用(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但是,採用這種制度的企業需要遵循本號準則的所有方面,只有涉及到初始確認後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計量方面的部分可以除外。
[編輯]定義 7.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形資產: (1)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並且 (2)預期能在不止一個的期間內使用。
折舊,是指將一項資產的可折舊金額在其使用年限內作有規則的分配。
可折舊金額,是指一項資產的成本,或在財務報表中替代成本的其他金額,減去它的殘值。
使用年限,是指: (1)一項資產預期為企業所使用的時間期限;或 (2)企業預期從這項資產中獲得的產品數量或類似的單位。
成本,是指在購置或建造一項資產時,為獲得該項資產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給予的其他價款的公允價值。
殘值,是指企業期望在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結束時獲得的,除去它的預期清理費用後的凈額。
公允價值,是指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雙方能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的金額。
帳面金額,是指一項資產在減
同時廢止1981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
本法規當前有效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編輯]目的 本號準則的目的是規定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處理。
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的基本問題是資產確認的時間、其帳面金額的確定、與它們有關的需確認的折舊費用,以及對帳面金額的其他損耗的確定和會計處理。
本號準則要求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其滿足“編製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構”中對一項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標準時確認為資產。
[編輯]範圍 1.本號準則適用於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處理,除非有另外的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81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會計”。
本號準則還替代1976年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中有關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折舊部分。
本號準則所包含的原則的應用可能也適合像長期無形資產那樣的其他資產,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仍然適用於這樣的資產。
3.本號準則不適用於: (1)森林及類似的再生性自然資源;和 (2)礦產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的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和開采。
然而,對於在發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條所包含的活動或資產時使用的,但又能與這些活動或資產分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適用本號準則。
4.在某些情況下,國際會計準則允許使用與本號準則所規定的不同的方法,來決定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帳面金額的初始確認。
例如,根據對負商譽的所允許的備選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要求對在企業合併中取得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最初用公允價值計量,即使它大於成本。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對這些資產的會計處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舊,均應按本號準則的要求予以確定。
5.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允許企業將投資物業作為不動產處理,以符合本號準則的要求,或作為長期投資處理,以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25號“投資會計”的要求。
6.本號準則不涉及對完整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制度的應用(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但是,採用這種制度的企業需要遵循本號準則的所有方面,只有涉及到初始確認後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計量方面的部分可以除外。
[編輯]定義 7.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形資產: (1)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並且 (2)預期能在不止一個的期間內使用。
折舊,是指將一項資產的可折舊金額在其使用年限內作有規則的分配。
可折舊金額,是指一項資產的成本,或在財務報表中替代成本的其他金額,減去它的殘值。
使用年限,是指: (1)一項資產預期為企業所使用的時間期限;或 (2)企業預期從這項資產中獲得的產品數量或類似的單位。
成本,是指在購置或建造一項資產時,為獲得該項資產所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給予的其他價款的公允價值。
殘值,是指企業期望在一項資產的使用年限結束時獲得的,除去它的預期清理費用後的凈額。
公允價值,是指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雙方能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的金額。
帳面金額,是指一項資產在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