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造就了「黃安們」?兩個後門條款讓健保法成政治祭品 | 駐 外 人員 健保

外交部認為,駐外人員與眷屬因公務而長期旅外、不在國內卻要繳健保費,主張駐外期間應該停保、免繳保費。

然而,全民健保納保對象中,為數更多的國軍、 ...評論登入專題搜尋攝影書籤多媒體贊助議題訂閱搜尋搜尋書籤登入評論專題攝影多媒體議題評論滕西華、孫友聯、黃淑英/誰造就了「黃安們」?兩個後門條款讓健保法成政治祭品健保即使有諸多問題待解,但不可否認它是台灣最珍貴的資產之一,健保改革不宜奠基在仇恨或政治漩渦中,甚至淪為利益操作,才能為我們的子孫留下永續的、具有世代正義的健保。

(示意圖,非當事人)(攝影/陳曉威)評論生活.醫藥3/11/2020文字滕西華孫友聯黃淑英攝影陳曉威醫療中國時事司法政治政策兩岸社會福利COVID-19健保評論生活.醫藥3/11/2020文字滕西華孫友聯黃淑英攝影陳曉威醫療中國時事司法政治政策兩岸社會福利COVID-19健保評論生活.醫藥3/11/2020文字滕西華孫友聯黃淑英攝影陳曉威醫療中國時事司法政治政策兩岸社會福利COVID-19健保近來因COVID-19(亦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社會開始討論健保納保與保費的適格性,更有立委提出修法構想。

不過,若討論健保修法,應著眼全面性考量,過往即因為健保修法常被當成政治祭品,以開後門方式解決爭議,因而引發許多後遺症!健保的納保對象與保費費基,自2004年完成二代健保改革芻議後,據以草擬修法版本,於2011年1月完成修法,中間歷經許多政治攻防,但僅有少數人從健保專業及全民利益來思考。

本文從納保對象、停復保與相對應的適格性來看近日的爭論何在。

強制納保的精神──為何「黄安們」可享健保?根據2011年修法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簡稱《健保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國民健保強制納保的對象為「國籍+戶籍」,除現在已經於國內居住並持續設籍滿6個月之國民外,「國籍+戶籍」的前提是「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換言之,2年內沒有在台設有戶籍且有投保紀錄之國民,並未在強制納保對象內,這些對象多為長期旅居國外者,按現行《健保法》,這些海外國民若要納入健保,須返國後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持續居住滿6個月,才能加入全民健保;返國未滿設籍與居住6個月者,皆不在健保的強制納保對象中。

至於修法當時為什麼把強制納保排外門檻設在「最近2年內」?有其社會背景。

早年旅外僑民返國後立刻可復保、拿健保卡就醫,成為漏洞,因而修法時根據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國家對國民一視同仁的照顧與國民對國家的權利義務原則,因而我們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作為2年內若無設籍之國民,得不為強制納保對象的依據,國人若具有「戶籍」,就具備包含稅籍在內的國民義務須一併承擔;未有戶籍者之僑民,返國則必須遷入戶籍且持續等待6個月,以補過去短期返國就可以立刻加入健保的漏洞。

而《健保法》第9條非以「國籍+戶籍」納保的對象中,針對持有長期居留證或受僱的外籍人士,如外籍移工、尚未取得國籍之新移民或國民之外籍眷屬,修法前原本未強制納保,為「得」參加健保、非「應」參加健保。

修法後之所以有條件納入強制納保對象,理由亦是社會保險中的「社會連帶與合法移民的平等社會權」,只要納保,保險的權利義務就相等,保費和給付上不應有差別待遇。

所以我們必須要知道,舉凡具備我國國籍之國民,除上述2年內無設籍者之外,依《健保法》的規定,都必須加入健保。

即便是行為引發諸多議論的藝人黃安、或在中國以及其他國家工作或求學及旅外僑民,都和全體台灣民眾一樣,必須繳保費、同時也享有健保就醫的權利。

政治後門爭議1:天外飛來的停、復保條款如今,之所以會有眾多「黃安們」現象或是僑民返國就醫的爭論,癥結並不在《健保法》母法,而是逾越母法的《健保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健保可以「停保與復保」的規定和例外!《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除死亡、失蹤外,並不允許強制納保對象可擅自「停保」,若「中斷投保」必須要被追繳保費、並且加計滯納金罰款。

然而,政治卻為了特定人開了「停保與復保」後門,並且愈開愈大,愈開愈亂。

2011年修法前已經存在原有施行細則停、復保之規定,包括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在內,當年參與修法的民間團體極力反對這個「後門條款」,因為其不僅逾越母法授權,也違反保險平等性與公平性,應予廢止。

包括外交部、僑委會及其他行政部門卻大力反對廢止,推動修法的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因而妥協,保留「停保與復保」的後門,埋下至今的漏洞,風險由健保埋單!為什麼「停保與復保」是個後門?要從誰可以申請停復保討論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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