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7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合夥利潤分配

列印時間:110/08/0915:12:::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民法EN第677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民法(民國110年01月20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第676條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第684條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699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701條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

第707條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第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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