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 民眾騷擾理賠

第5條.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6條.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7/02/03【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汽車保險附加條款(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公布日期】91.07.10【公布機關】財政部【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法規內容】第1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2條  被保險汽車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3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計算。

第4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5條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6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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