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 民眾騷擾理賠
第5條.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6條.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7/02/03【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汽車保險附加條款(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公布日期】91.07.10【公布機關】財政部【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法規內容】第1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2條 被保險汽車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3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計算。
第4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5條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6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第6條.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17/02/03【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汽車保險附加條款(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公布日期】91.07.10【公布機關】財政部【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法規內容】第1條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毀損滅失,亦負賠償之責。
第2條 被保險汽車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使用參與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之活動,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3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其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2計算。
第4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5條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第6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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