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12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代位求償民法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

第三人之求償權雖於 ...列印時間:110/05/3103:53:::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1.裁判字號:廢77年台上字第2215號裁判日期:民國77年11月02日要旨: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

第三人之求償權雖於代為清償時發生,但第三人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之權利時,其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應以債權人之請求權為準。

2.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796號裁判日期:民國65年04月02日要旨:物上保證人及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均屬民法第三百十二條所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抵押權言,所謂物上保證人,乃非債務人而為設定抵押權行為之當事人,亦即非債務人設定抵押權契約之設定人,所請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就抵押權而言,即抵押物第三取得人,亦即抵押權設定之後取得抵押物之人。

3.裁判字號:廢64年台上字第379號裁判日期:民國64年02月21日要旨:債權如經第三人代為清償,除合於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得由第三人主張清償代位行使其代位權外,其債權應認已歸消滅,再無由原債權人移轉之可言。

4.裁判字號:29年渝上字第1354號裁判日期:民國29年08月22日要旨:借款時在場之中人雖非保證人,但約明該中人有催收借款之責任者,就借款之返還非無利害關係,如該中人清償此項債務,即有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