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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 ...首頁>財經>2021-03-0706:04民法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0民法代位求償權是如何回覆列表發表回復1匿名用戶代位求償權是這樣規定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1、債權擬製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製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

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

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保險代位權的發生事由:就代位求償權的實質來講,它當屬請求權,是一種債。

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債的發生事由自然應當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發生原因。

因此我們可以對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做一個彙總,具體如下:1、侵權行為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產品質量責任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

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及信用保險的追償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2匿名用戶代位求償權的概念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1、債權擬製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製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

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

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



2. 民法§312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

第三人之求償權雖於 ...列印時間:110/05/3103:53:::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1.裁判字號:廢77年台上字第2215號裁判日期:民國77年11月02日要旨: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

第三人之求償權雖於代為清償時發生,但第三人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之權利時,其請求權是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應以債權人之請求權為準。

2.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796號裁判日期:民國65年04月02日要旨:物上保證人及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均屬民法第三百十二條所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抵押權言,所謂物上保證人,乃非債務人而為設定抵押權行為之當事人,亦即非債務人設定抵押權契約之設定人,所請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就抵押權而言,即抵押物第三取得人,亦即抵押權設定之後取得抵押物之人。

3.裁判字號:廢64年台上字第379號裁判日期:民國64年02月21日要旨:債權如經第三人代為清償,除合於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得由第三人主張清償代位行使其代位權外,其債權應認已歸消滅,再無由原債權人移轉之可言。

4.裁判字號:29年渝上字第1354號裁判日期:民國29年08月22日要旨:借款時在場之中人雖非保證人,但約明該中人有催收借款之責任者,就借款之返還非無利害關係,如該中人清償此項債務,即有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民法§242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列印時間:110/05/3103:52:::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判例友善列印相關判例法規名稱:民法EN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1.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1886號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要旨: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位提起上訴之權。

2.裁判字號:73年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日期:民國73年10月04日要旨: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

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3.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3534號裁判日期:民國72年08月31日要旨: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之代位權者,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即得為之。

至於債權人所欲保全之債權與債務人怠於行使之權利,孰先孰後,則與代位權之行使,不生影響。

4.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日期:民國71年10月15日要旨: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之不動產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僅得向該第三人為之,不得對債務人一併為此請求。

5.裁判字號:69年台抗字第240號裁判日期:民國69年05月29日要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明定。

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6.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381號裁判日期:民國65年02月26日要旨: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之先決條件,須債務人果有此權利,且在可以行使之狀態,始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可言。

茲債務人對被上訴人之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請求權,尚不得行使,上訴人主張代位其行使,殊非有理。

7.裁判字號:64年台上字第2916號裁判日期:民國64年12月31日要旨: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求為財產上之給付,因債務人之財產為總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訴求所得應直接屬於債務人,即代位起訴之債權人不得以之僅供清償一己之債權,如須滿足自己之債權應另經強制執行程序始可,債權人雖亦有代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但係指應向債務人給付而由債權人代位受領而言,非指債權人直接請求第三債務人對自己清償而言,故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者,須聲明被告(第三債務人)應向債務人為給付之旨,並就代位受領為適當之表明,始與代位權行使效果之法理相符。

8.裁判字號:59年台上字第4045號裁判日期:民國59年11月27日要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得為代位受領,早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一年上字第三○五號),該判例既未將交付特定不動產之清償行為除外,則本件之給付,自不能謂上訴無代位受領之權。

9.裁判字號:59年台上字第2556號裁判日期:民國59年07月31日要旨:上訴人間之設定抵押權及買賣土地行為,如確屬無效,被上訴人原非不得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代位行使上訴人某之回復原狀請求權,以保全其債權,惟此項回復原狀請求權,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回復損害請求權有別,不容被上訴人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行使其回復原狀請求權。

10.裁判字號:52年台上字第681號裁判日期:民國52年03月14日要旨:房屋之買賣無論房屋為違章建築與否,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凡因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承買人主張權利,指由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時,原出賣人既均負有擔保之義務,以排除第三人對於承買人之侵害(參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則承買人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前手行使此項權利,要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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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謂代位權?哪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債務法律 ...

民法第二四二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此即所謂代位權。

債權人銀行,於各 ...何謂代位權?哪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債務法律-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家事法律家事法律拋棄繼承家庭暴力親子關係遺產繼承遺囑與贈與婚姻法律婚姻法律通姦法律異國婚姻婚姻無效訂婚法律夫妻離婚夫妻財產生活法律生活法律贈與網路法律租賃法規消保法旅遊糾紛借錢法律保險契約和解車禍法律公證法企業法律勞資爭議商業會計法租稅法規票據法合夥法律公司法不實廣告不動產法律土地分割土地代書土地徵收地上權房屋買賣法拍屋違章建築預售房屋債權保障債權保障抵押權保證契約假扣押假處分動產抵押強制執行程序質權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行政救濟欠稅與補稅交通違規行政爭訟國家賠償刑事法律公然汙辱罪少年犯罪刑事偵訊性犯罪侵占罪毒品犯罪背信罪詐欺取財傷害犯罪毀謗罪認識刑罰誣告罪遺棄罪證人訊問常見話題支付命令存證信函鄉鎮市調解關於安心服務內容理念與展望專業協調、談判電話法律諮詢注意須知法律名詞解釋及精選刑事法令民事法令行政法令民法總則施行法債權保障債務協商破產法如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如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如何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欠錢房子被查封後,信用卡會被停嗎?查封是否只針對自然人欠債?需要何種法律程序才可以實行查封?費用要多少?欠債是不是查封房子後,就算清償了?面對假扣押或假處分,該如何處理?債務人何種狀況下可能會被拘提或管收?管收有無期限及次數之限制?就債務人之下列之財產一薪資、二存款、三上市公司之股票、四租金請求權應如何強制執行?什麼是債務更生?債務更生適用人士為何?什麼是債務協商債務清算?協商的種類有哪些?債務協商協商機制是怎麼樣的?能說明嗎?欠了卡債,是不是躲過15年追溯期就沒事了?債務人如何申請前置協商?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何謂代位權?哪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什麼是「免責」?哪些債權又屬於「不免責債權」?支付命令如何舉證?配偶另一方必須得償還?當了保人償還了要保人的債務該怎麼辦?抵押權同一不動產能否設定數個抵押權用來擔保數個債權?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之區別?何謂抵押權?如何設定?委託代書辦理房地過戶,卻遭代書擅自設定抵押權借款,該如何救濟?抵押權與所擔保之債務之關係拍賣後若抵押權人未獲得全部清償,應如何行使權利?哪些債權可以得到抵押權之保障?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能如何行使權利?認識動產抵押認識銀行實務常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保證契約人事保證之債務能否繼承?人事保證之意義人事保證有無期限?何謂連帶保證人?其與一般保證有何不同?保證人之代負履行責任其責任範圍有多大?保證人何時要代主債務人清償?保證人清償後能否向債務人求償?保證之意義債權人能否同時向保證人及債務人要求清償?誰是較佳之保證人?假扣押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假扣押之財產有哪些?何謂假扣押?其功用為何?假扣押之擔保金如何辦理提存?假扣押的聲請時機?假扣押查封之財產過多,債務人如何救濟?假扣押應向哪個法院聲請?債務人遭到假扣押時,得如何應對?當事人和解應如何撤回假扣押及領回擔保金?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遭敗訴判決確定,債務人如何請求賠償?聲請假扣押是否會開庭?假處分不當聲請假處分,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分割共有物能否聲請假處分?如何才能撤銷假處分?能否聲請假處分,停止法院的強制執行?假處分之聲請程序為何?假處分和假扣押有何不同?假處分得於何時聲請?假處分應向哪個法院聲請?就假處分聲請限期起訴,該假處分之聲請人應如何起訴?認識假處分及其類型動產抵押何謂動產抵押?抵押物賣得價金不足清償債權時,抵押權人得如何救濟?明知為動產抵押物而仍予買受,有無刑事責任?哪些動產得為動產抵押之標的物?動產抵押如何辦理?動產抵押物如何出賣或拍賣?動產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先清償何種債權?動產抵押是否必須登記?動產抵押登記之效力有多久?動產抵押與民法上之抵押權有何異同?強制執行程序支付命令能否作為執行名義?抵押權人如何作成執行名義?法院何種情形得停止執行?法院何種情形會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附條件買賣於何種情形始得為執行名義?怎樣的公證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怎樣的判決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查封之效力為何?強制執行之程序為何?認識強制執行質權已設定動產質權之動產能否轉讓他人?何謂動產質權?何謂權利質權?哪些權利可以成為權利質權之標的?動產質權如何設定?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動產質權消滅時,出質人有哪些權利?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有何不同?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動產質權人如何行使權利?權利質權如何設定?何謂代位權?哪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民法第二四二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債



5. 淺談民法「代位權」 @ 律師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台中免費法律 ...

律師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台中免費法律諮詢、台南免費法律諮詢、彰化免費法律諮詢、高雄免費法律諮詢)跳到主文律師蘇文俊電話0960300927(台中.彰化.雲林.南投.苗栗以北請打此電話)律師蘇文斌電話0937831027(台南.高雄.嘉義.屏東請打此電話)台中律師台南律師彰化律師高雄律師台中免費法律諮詢台南免費法律諮詢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Dec24Tue201314:10淺談民法「代位權」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所謂「代位權」,係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其第三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之權利。

舉例說明,假設A欠B一百萬,然而C欠A一百萬,在此關係中,如果A不去向C行使權利討回一百萬,使自己處於無資力返還B的情況,造成B無法順利向A討回債務,此時,B就有權利去替代A的權利,向C請求返還一百萬給A,而由B代為受領。

此外,除了金錢債權外,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明定。

登記請求權性質上得類推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故甲代位乙行使乙對丙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如該不動產係由丁讓與丙,亦尚未為移轉登記時,則甲亦自得代位丙行使對丁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422號判例見解參照,因此登記請求權也得類推適用代位權之規定。

綜上,代位權的發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保全債權代位權必須為保全債權之必要性,即債權有不能受清償之危險時,債權人才得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之債權。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時債務人對於本身之債權,應當行使卻沒有行使,進而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有間接的損害時,即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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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債權人始得代位債務人行使該債權(2016-05-04)

... 債務等,自均屬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法第312條代位權之行使,​應以該債權人之求償權限度為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04 ...加入會員購買授權與點數列印時間:110/05/3103:53《》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屬金錢之債,須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等時,債權人始得代位債務人行使該債權2016-05-04裁判字號:104年上字第921號案由摘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民法第184、242、312條(99.05.26)民事訴訟法第255、446條(104.07.01)票據法第22條(76.06.29)公司法第24、26-1條(98.05.27)要  旨: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固得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然此行使權利應符合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有債權存在;債權人倘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如屬金錢之債,須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等時,債權人始得代位債務人行使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921號上訴人黃錦綢訴訟代理人陳冠群被上訴人謝金田訴訟代理人蕭琪男律師嚴嘉豪律師朱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5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七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代位受領。

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1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判決其敗訴後,僅就其中之180萬元本息提起上訴,惟追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為請求權依據,並將此項請求列為先位聲明,另追加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七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星公司)180萬元,及自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伊代位受領等語,及追加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為備位聲明之請求權依據(本院卷第34-46頁、第49-50頁)。

核其追加部分,與所主張被上訴人將借名登記之抵押權設定塗銷,侵害其抵押權權利之基礎事實同一,相關證據及資料具有共通性,可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加以利用,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一、上訴人起訴主張:緣伊所營之七星公司前於91年10月間向訴外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將公司)分期付款購買車號000000號、000000號、000000號之營業用小客車3輛(下稱系爭3車輛),嗣於民國(下同)92年7月3日與訴外人林顯斌簽訂靠行車輛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系爭3車輛,以每輛56萬元之價格售予林顯斌,林顯斌則提供其所有重測前桃園縣龜山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133地號土地)予七星公司設定抵押權,作為前開車款之擔保,七星公司則借被上訴人之名,於92年10月9日將133地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1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在被上訴人名下。

詎被上訴人於99年8月31日填載林顯斌已清償之不實債務清償證明書及抵押權權狀遺失切結書,交由訴外人駱琴持向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抵押權塗銷登記,而侵害七星公司可執行系爭抵押權獲償之權利,伊因代七星公司償還積欠財將公司之車款,而取得七星公司對林顯斌之債權及抵押權利益,惟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致伊受有抵押權數額180萬元之損害,且伊為尋找潛逃無蹤之林顯斌,支出83萬元之徵信費用,及在兩造互告纏訟期間,受有50萬元之精神上損害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伊31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僅對180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徵信費用83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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