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呼籲業者採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貿易條件時應詳實 ... | 報單保險費

... 條件於契約明訂買方應付價格,並應計入運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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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說明,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買賣雙方依適用交易條件於契約明訂買方應付價格,並應計入運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

我國配合報關實務運作,目前可採用申報之交易條件計有出廠價格(EXW)、船邊交貨價格(FAS)、離岸價格(FOB)、含保險費價格(C&I)、含運費價格(CFR)及起岸價格(CIF)6種單價條件,實際交易非採此6種單價條件者,應於通關申報時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

例如,買賣雙方契約簽訂之交易條件為「向運送人交貨價格(FreeCarrier,FCA)」,依據國貿條規賣方將貨物交予買方指定之運送人後,其離港前發生之搬運費、裝卸費等係由買方負擔,倘於報關時擇定單價條件依離岸價格(FOB)申報,業者需自行將該等搬運費、裝卸費加計後填報於「應加費用」欄位,並申報運費及保險費。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我國現行通關申報可採用之6種單價條件雖已涵蓋絕大多數貿易情況,然在貿易多元的環境下,業者實際訂定的貿易契約仍可能採取其他不同之交易條件,不論所採條件為何,該署提醒業者於進口報關時,務必詳實申報影響貨物價格事項,如保險費、運費、搬運費、裝卸費等,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業者如對進口貨物價格申報有任何疑義,可於通關線洽詢進口地海關,或於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怡岑專員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27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發布日期:2019-12-11更新日期:2019-12-11點閱次數:1862(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重大欠稅公告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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