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廠辦限制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廢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廢止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法規類別:廢止法規>經濟部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2條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第3條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理。

第5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

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凡在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申請設廠,於核准購地之同時,由經濟部或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其設立,屬經濟部核准者,應副知所在地縣(市)政府。

附表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向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第一手承購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設廠者,第四項免附):┌──┬───────────┬──┬────────────┐│項號│書件名稱│份數│說明│├──┼───────────┼──┼────────────┤│一│工廠設立許可申請書。

│三│一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或A3尺寸││二│工廠廠地位置圖。

│三│為原則。

│├──┼───────────┼──┤二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三│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及建築│三│,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物面積計算表。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請書上註明。

││四│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三│三向政府開發或委託開發│││,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承購土地設廠者│││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有關興辦工業人購用│││分區證明。

││工業區土地及工廠設立│├──┼───────────┼──┤申請書空白表格,請向││五│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應│三│該開發機關索取,書件│││檢附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份數依開發機構之規定│││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四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六│工廠負責人身份證影本,│三│本與正本相符」,並加│││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章。

│││證明文件。

││五工廠設立許可之收費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為││七│如以公司名義申請設廠者│三│新台幣二千元。

│││,應檢附公司執照影本。

││六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謄本是否│├──┼───────────┼──┤檢附,由地方主管機關││八│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三│自行斟酌。

│││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七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件。

││附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八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同意納管證明文件。

│└──┴───────────┴──┴────────────┘第6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一、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二、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

三、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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