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醫療保險條款說明 |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前條情形住院醫療者,於出院後保險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醫療保險 名詞定義「癌症」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及原位癌之疾病。

保險範圍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且參加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符合本附約所約定的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已持續有效三十日而續保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三十日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僅無息返還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自始不生效力。

 保險給付一、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1200元)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且參加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癌症,且於其保險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的而住醫院治療者,保險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二、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1000元)被保險人因前條情形住院醫療者,於出院後保險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但每一被保險人每次出院後給付的「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日數最高以二十一日為限。

被保險人領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後,在該次「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日數期間內死亡、再住院或本附約終止者,其未經過日數(即自該被保險人死亡、出院後再住院之首日或本附約終止日至前述給付日數期間末日止之日數)所領取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應返還保險公司。

三、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日1000元,一年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且參加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癌症,且於其保險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保險公司自第一個放射線療程起,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但每一被保險人的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惟續保時應重新起算日數限額。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係經由雷射刀、光子刀、伽瑪刀、諾力刀、電腦刀、X光刀、海扶刀等相關診療方式,以使惡性腫瘤縮小,此類相關診療亦屬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四、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日給付1000元,一年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且參加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癌症,且於其保險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保險公司自第一個化學療程起,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但每一被保險人的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惟續保時應重新起算日數限額。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係接受人工血管植入等相關診療以使惡性腫瘤縮小,亦屬癌症化學治療,保險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不含口服治療)五、癌症住院手術/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每次NT15000元,無次數限制)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且參加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癌症,且於其保險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住院/門診外科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保險公司即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癌症住院/門診手術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門診手術治療保險金」。

 ◎申請本項保險金應提供下列文件一、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

※若住院需載明住院及出院日期,如為申請手術保險金,需列明癌症之名稱並應詳載外科手術治療的名稱、部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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