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 ... |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經認可專業機構評估,有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可享有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主題網站:::首頁新聞與公告公布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通過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分享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最後異動日期:110-05-0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4月30日簽署公布,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等新增規定外,此次立法的核心,整合職災預防及災後重建工作,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

法律精神遵循國際勞工組織ILO(1964)第121號公約與聯合國(2006)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規範,各國應依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工業意外事故與職業疾病;強調應採取適當步驟,早期介入與提供跨專業領域之服務方案,為失能者提供重建服務,盡可能協助其重返職場。

同時融入聯合國所屬國際社會安全協會(ISSA)所強調,社會保險之預防投資原則,可減少工作災害與疾病,並增進勞工健康與生產力,有利於整體社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有關職災預防及重建工作之重點如下:明定得由職災保險費之20%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預防及重建工作。

職業傷病勞工重建服務予以法制化,透過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職能復健機構,由專業人員提供職災勞工從傷病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協助擬定復工計畫等重返職場之一站式服務。

經認可專業機構評估,有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可享有補助或僱用獎勵津貼,以提升勞雇雙方積極參與重建工作之誘因。

明定多元職業傷病通報管道,增加通報來源,以早期介入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流程,擴大服務涵蓋量。

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設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職災預防及重建相關技術執行面工作。

優化職業病鑑定制度,採中央鑑定單軌制,被保險人經認可醫療機構職醫診斷為職業病,在保險給付有爭議時,亦可要求鑑定;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職業病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去可識別化),以利外界瞭解。

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享有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外,曾從事指定有害作業者,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亦提供健康追蹤檢查,加強勞工健康權之保障。

未來新法上路,將改變了過去自民國91年公布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每年藉由政府採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職災勞工職業傷病與職災勞工重建服務之模式,透過將重建服務明文入法,緊密結合職災保險及保護體系,參考先進國家制度,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期待即時性及全面性之職災勞工重建服務,可給予職災勞工更全面的保護。

總統簽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續由行政院長及勞動部長完成副署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10-05-04點閱次數:1230附件檔案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圖卡懶人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圖卡懶人包.pdf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武漢肺炎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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