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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 ...

經認可專業機構評估,有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可享有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主題網站:::首頁新聞與公告公布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通過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分享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最後異動日期:110-05-0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4月30日簽署公布,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等新增規定外,此次立法的核心,整合職災預防及災後重建工作,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

法律精神遵循國際勞工組織ILO(1964)第121號公約與聯合國(2006)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規範,各國應依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工業意外事故與職業疾病;強調應採取適當步驟,早期介入與提供跨專業領域之服務方案,為失能者提供重建服務,盡可能協助其重返職場。

同時融入聯合國所屬國際社會安全協會(ISSA)所強調,社會保險之預防投資原則,可減少工作災害與疾病,並增進勞工健康與生產力,有利於整體社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有關職災預防及重建工作之重點如下:明定得由職災保險費之20%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預防及重建工作。

職業傷病勞工重建服務予以法制化,透過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職能復健機構,由專業人員提供職災勞工從傷病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協助擬定復工計畫等重返職場之一站式服務。

經認可專業機構評估,有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可享有補助或僱用獎勵津貼,以提升勞雇雙方積極參與重建工作之誘因。

明定多元職業傷病通報管道,增加通報來源,以早期介入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流程,擴大服務涵蓋量。

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設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職災預防及重建相關技術執行面工作。

優化職業病鑑定制度,採中央鑑定單軌制,被保險人經認可醫療機構職醫診斷為職業病,在保險給付有爭議時,亦可要求鑑定;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職業病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去可識別化),以利外界瞭解。

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享有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外,曾從事指定有害作業者,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亦提供健康追蹤檢查,加強勞工健康權之保障。

未來新法上路,將改變了過去自民國91年公布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每年藉由政府採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職災勞工職業傷病與職災勞工重建服務之模式,透過將重建服務明文入法,緊密結合職災保險及保護體系,參考先進國家制度,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期待即時性及全面性之職災勞工重建服務,可給予職災勞工更全面的保護。

總統簽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續由行政院長及勞動部長完成副署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10-05-04點閱次數:1230附件檔案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圖卡懶人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圖卡懶人包.pdf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武漢肺炎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3. 職業災害保險

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保險財務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 ...按Enter到主內容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通勤災害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權益勞動部所屬機關:::首頁業務專區職業災害與補償(助)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

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保障對象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

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

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保險財務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

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

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

目前平均職災費率為約0.21%。

*認定原則與給付範圍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職業災害保險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各項補償。

共5筆資料,第1/1頁,每頁顯示1020304050100筆標題發布單位發布日期最後異動日期失蹤津貼勞動保險司104-06-07108-02-26死亡給付勞動保險司104-06-07108-02-26失能給付勞動保險司104-06-07108-02-26傷病給付勞動保險司104-06-07108-02-26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勞動保險司104-06-07108-02-26共5筆資料,第1/1頁,每頁顯示1020304050100筆回上一頁線上客服:::收合重大政策施政計畫施政績效新聞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就業資訊歷史新聞業務專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105年12月21日週休二日修法勞動基準法適用工資、工時工作規則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違反勞動法令公布專區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工讀生權益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勞動派遣勞資會議勞資關係失業協助退休、福祉國際勞動事務勞動基金運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職場平權國際交流合作專區食品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勞工保險年金改革說明專區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勞工申訴專區特別休假日數試算加班費試算系統開放資料捐補助專區遊說法專區廉政專區因應貿易自由化專區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區服務資源地圖(整合)石綿專區職場高手秘笈雙語詞彙電子報訂閱常見問答表單下載兩公約人權教育訓練專區訴願及勞就保爭議審議業務專區性別平等專區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專區勞動統計專網勞動統計業務簡介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報告勞動統計通報勞動統計調查性別統計專區族群勞動統計行業職業就業指南預告統計資料發布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勞動統計名詞網路填報系統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相關連結國外勞工業務網站消費者保護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勞動部公文附件下載區外部連結本部簡介正副首長介紹職掌及組織勞動大事紀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聯絡資訊本部總機:(02)8995-6866本部傳真:(02)8590-2960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10047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交通位置圖回頁首



4. 職災保險法三讀前2個月傷病給付全額投保薪資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密集審查下,4月15日初審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未有保留條文。

立法院院會23日議程將職災 ...更多編輯台推薦新聞:國際輔助篩檢流程泰國訓練緝毒犬聞出肺炎患者運動衛斯布魯克締181次大三元追平史上最多一週大事一週大事/歐中關係惡化、三接再外推、原民狩獵釋憲案...文化崔小萍無辜捲入匪諜案政治檔案揭發國家暴力產經報稅起跑全攻略一次看行動裝置成最大變革要角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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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騰毅攝 110年4月23日(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受僱事業單位不分人數強制納保;傷病給付前2個月為投保薪資100%,第3個月起至2年請領結束為70%,雇主若未替勞工投保最高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現行職災保險包含在勞保中,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但4人以下事業單位採自願加保。

為增加職災保險適用範圍、擴大保護網,行政院院會3月25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將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密集審查下,4月15日初審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未有保留條文。

立法院院會23日議程將職災保險法排入討論事項並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換言之,即便是4人以下微型企業,未來只要是合法聘僱勞工都能納保,且包含工作類實習生、家庭幫傭。

立法院會23日下午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除了擴大納保範圍、增加給付金額,也將職災保護及預防明文入法,並強化職災預防、重建及傷病通報業務。

會後立法院長游錫堃(左6)、勞動部長許銘春(右6)與朝野立委留影。

中央社記者張新偉攝110年4月23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參加職業工會、漁會的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學校建教合作的建教生,和其他提供勞務事實且受有報酬者,準用職災保險投保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特別加保對象如工地工頭臨時僱工、童星等,得由雇主、本人或受領勞務者辦理參與保險。

新法也明定,納保對象包含外國籍人員,投保效力自勞工到職、入會、到訓起,至離職、退會、結訓。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投保薪資下限為基本工資(目前為2萬4000元),並隨基本工資調整;依據分級表,投保薪資上限則為7萬2800元。

新法明定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等保險給付。

傷病給付前2個月為投保薪資100%,第3個月起至請領結束為70%;投保勞工若遇職災導致失能,完全失能可給付投保薪資70%,嚴重失能是投保薪資50%,部分失能是投保薪資20%。

至於罰則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雇主沒依規定替勞工投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投保單位、雇主、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若違法且經處以罰鍰,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等。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職災保險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施行細則由勞動部訂定。

(編輯:蘇龍麒)1100423立法院院會23日議程將職



5. 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 且發生保險事故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最新訊息最新訊息內容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制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發)布日期:110-04-30內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09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職業災害保險第一節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第3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第4條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第5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第二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7條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第8條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第9條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本保險後,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10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

第12條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第13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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