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196判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民法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相關法條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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