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2 | 主辦會計經辦會計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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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檢視現行法條第17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20條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

檢視現行法條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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