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

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

... 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中央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輔導目附檔: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PDF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DOC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PDF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DOC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表.PDF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表.DOC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PDF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本辦法所稱救助,係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第4條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

第5條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

四、在港漁船(筏)未持有有效之漁業執照,或其毀損非因漂流木所致。

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救助對象,其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低利貸款。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

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

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

農業損失嚴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速報統計資料,或現場勘查結果評估,公告該直轄市、縣(市)為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於前項公告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預撥現金救助之救助款。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農業損失程度有疑義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主要受災地區勘查報告。

前項勘查報告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共同認定。

第6-1條(刪除)第7條(刪除)第二章農業損失之查估第8條(刪除)第9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養殖漁業及在港漁船(筏)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一、農作物損失估算:短期作物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收穫者,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作無法復耕或轉作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長期作物受災時並無收穫物者,其損失金額以成園費計算;受災時有收穫物或當年可收穫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二、畜禽損失估算:成畜禽損失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計算;幼畜禽損失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三、林業損失估算:林木損失以造林成本或林木損失材積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苗圃及撫育中幼齡造林木損失均以復耕成本計算;竹林損失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林下經濟核准經營項目,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四、養殖漁業損失估算:養殖漁業中已達收穫期者,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或每一千立方公尺網具水體損失以生產量乘以平均估算價;未達收穫期一半者,折半估算;魚苗生產損失則以已達收穫期之損失計算。

五、在港漁船(筏)損失估算:漁船(筏)因漂流木造成毀損,無法修復經解體保留汰建資格者,以全毀計;船體、船艙浸水或主機或螺旋槳毀損者,以半毀計。

第三章現金救助第10條(刪除)第11條(刪除)第12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除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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