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 身心障礙住院看護補助

u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u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醫療補助說明. l 因疾病或傷害事故 ...:::首頁經濟扶助字級設定:小中大經濟扶助經濟扶助2019/10/07社會救助科弱勢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補助對象l 申請資格為:設籍本縣之民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u 年滿65歲長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並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u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u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醫療補助說明l 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

l 欲申請前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要求醫院註明之;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l  ​​​​​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重病住院補助說明l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並僱請具有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法看護工者,但不包含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l 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補助費用標準l 醫療補助標準:u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者,補助全額。

u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u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五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l 住院看護補助標準u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之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看護費用1,500元,惟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u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u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5,000元。

u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

申請窗口l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應備文件l 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村(里)幹事、里長或醫院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

l 共同表件:u 申請表。

u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u 經濟別證明資料:(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出具核定公文影本。

(3)非上述兩類者,填列調查表並附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及相關財稅資料。

u 醫院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u 領款收據正本。

u 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u 其他,如委託授權書或代墊切結書。

l 醫療補助:u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u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如申請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請另檢附「非指定自費項目證明書」、「住院診療費用明細表」、「非指定病房證明書」等相關證明;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l 重病住院看護補助:u 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

u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u 申請人之住院看護費用須由醫院或公費安置機構代墊者,應檢附代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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