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這樣管對嗎?盤點現行法規監管的8 大問題(下篇 ... | 第三方支付法規

平心而論,現行法規要求發展穩定及內部法遵系統健全的現有大型第三方支付業者,超過代理收付餘額門檻,必須向金管會申請特許執照之規定,某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Cookies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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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接續上篇文章,為讀者揭露另外四大問題。

(責任編輯:賴佩萱)1.電商產業逆選擇之問題自我國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脈絡切入,我國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的關鍵,乃因我國產業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呈現淺碟型市場,其中許多中小企業或電商,因規模限制而無法(沒有能力或沒有資力)直接與銀行收單機構串接,而選擇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由第三方支付業者作為與收單機構間合作之橋梁。

為此,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崛起,初始即為協助中小型電商發展,達到便利消費者支付之目的。

觀察現行市場上具有規模且發展穩定之第三方支付業者,為了得以合規地串接信用卡收單機構並符合各類主管機關的要求(如反洗錢、KYC、防控詐騙、資安、消費者保障等),通常已投入相當於(甚至超過於)電子支付機構之法遵成本;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業者還須另外備置隨時監控代理收付餘額門檻之機制,以避免一旦超過代理收付金額門檻,須於短短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可見現行大型第三方支付業者,為避免餘額門檻限制,已投入相當高之法遵成本。

平心而論,現行法規要求發展穩定及內部法遵系統健全的現有大型第三方支付業者,超過代理收付餘額門檻,必須向金管會申請特許執照之規定,某種程度上,已確實增加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內部法遵成本,更造成尚在發展初期之小型電商,因無法向具相當規模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支付相對高額之手續費,選擇市場上相對小型第三方支付業者。

而小型第三方支付業者,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不可否認的時常「不小心忽略」第三方支付平台應盡的法遵注意與成本,反而造成監理上漏洞。

因此,代理收付餘額之門檻,除未能發揮原有監理功能,更造成監理上困難,甚至不利產業整體發展。

2.真正問題在執法不是立法其實,現行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提供有效監管,變成「電支機構」後監管未必比較高明。

真正的問題在於執法,而非立法:(一)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誠如先前章節所述,金融法規(如電支條例)對代理收付業務的監管重點之一,即為保障消費者及維護交易安全。

然經濟部於2014年4月15日生效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立法目的即為使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間的權利義務更為明確,其中為了杜絕吸金、詐騙等道德風險的發生,除要求第三方支付業者收付款需透過信託專戶(也就是透過第三方支付收的錢要放在第三方銀行託管,平台碰不得),或辦理履約保證(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業者需找銀行「掛保證」,承諾收來的錢很安全,真的不見銀行負責),更規定業者應進行消費者身分認證程序,以避免消費者資金不當挪用,可見現行法規架構下,對於吸金、詐騙、資金挪用等道德風險,實已有所管制。

(二)洗錢防制法之適用參酌法務部於2013年10月24日、經濟部2014年2月19日行政函釋,目前我國已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可見有關第三方支付業務之洗錢風險,既受洗錢防制法所規範,應無另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業者須遵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避免洗錢風險的必要。

此外,現今第三方支付業者雖仍存在洗錢風險的問題,然究其根本應係執法層面的問題,亦即立法者無法將洗錢管制方法落實在第三方支付產業的問題,因此如何於執法端落實洗錢管制方法於第三方支付產業,始為控制洗錢風險之重點。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理收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之間接規範功能目前國內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代理一般特約商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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