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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謂電子支付機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金融保險類問題)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則是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者(保管使用者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 ...首頁疑難解答消保Q&A金融保險類問題:::疑難解答消保Q&A通訊傳播問題網路購物及線上遊戲問題交通運輸問題教育養護問題休閒旅遊問題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醫療、美容、藥品問題金融保險類問題房地產問題食品類問題預付型交易個人及家庭用品類水電能源問題教育宣導類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政策計畫類其他消費者保護法Q&A金融保險類問題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何謂電子支付機構?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一、定義:電子支付機構,係指經金管會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即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業務之公司。



二、交易流程:買方向賣方選購商品後,買方先以支付工具(如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預先儲值等)將款項交由電子支付機構為中介代為收取,再由該電子支付機構將款項代為交付予賣方之交易流程。

三、儲值及移轉金額上限: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收受儲值款項餘額、每筆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其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5萬元。

四、目前經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即金融機構共23家,包含1家郵局及22家銀行。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即非金融機構共5家,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等,預計未來持續增加。

五、電子支付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差異:電子支付機構,係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理業務之範疇。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則是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者(保管使用者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目前訂有「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供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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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方支付就這樣管? — 風險、法律監管與建議

第三方支付業者,僅為提供資料傳輸服務的技術平台,以完成消費者與一般電商間交易,其中金流更須經過信用卡收單機構、資金保管也必須透過合作銀行之層層把關 ...第三方支付就這樣管?—風險、法律監管與建議Home第三方支付就這樣管?—風險、法律監管與建議202102.270第三方支付就這樣管?—風險、法律監管與建議中銀律師事務所馮昌國律師話說從頭第三方支付在台灣是個最舊的新名詞。

從十多年前PayPal、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席捲全球開始,台灣開始驚覺世界各國對「第三方支付」的擁抱,經過多少「先聖先賢」的倡議,我國終於在2015年2月4日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或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給了這個存在多年但從來沒有「名份」的「第三方支付」一個法律地位。

然而,就跟大多數台灣的立法一樣,第三方支付專法秉持的是「先求不傷身體,再求效果」的基本教義,所以雖然專法施行多年,第三方支付法制仍然有不少彆扭之處。

但是皇天不服苦心人,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歷年來變動幅度最大的修法,並且據金管會自己的預估,2021年6月前將完成子法配套的修正,屆時新法將全面生效!修法內容主要目的之一,應係整合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白話文就是把卡片化的支付工具與網路/行動支付工具二合一)。

本次修法整體變動幅度雖然不小,但修法內容卻仍然沒有搔到「第三方支付」的癢處。

所以,剛好透過這次修法,會陸續以幾篇不同角度的文章,跟大家聊聊「第三方支付」的心酸血淚點點滴滴。

首先,讓我們從法律開始。

第三方支付在法規上的定義首先,本篇文章會先從大家最習知、最「純」的第三方支付—實質交易的價金代收付—談起。

為便利閱讀,本篇討論的對象,也多指此種代收付類型的「狹義」第三方支付(其他類型如果要一起談,真的太熱鬧了,不過我會在其他系列文章中陸續討論,敬請期待)。

參酌修法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也就是新法的第4條),我國對於第三方支付之定義其實很簡單,指的就是經營實質交易代收轉付業務之業者。

若該業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或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業務,則須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成為電子支付機構後始得為之[1]。

另外,依照本次修法前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若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10億元者,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而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主管機關即為經濟部而非金管會[2]。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可以這麼理解:我國「做純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亦即不做儲值、不做非實質交易下的帳戶間資金傳輸等業務),限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總餘額低於10億元者[3]。

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平均單日經手代收付的總餘額,如果沒有超過新台幣10億元,理論上就跟一般文武百業一樣不需要任何特許與執照,而由經濟部進行相對自由的管理;但是如果超過新台幣10億元,就應該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執照,然後劃歸金管會進行嚴格(也就是比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密度一般)管制。

上面的結論看起來一切都是這麼的合理。

不過,裡面其實藏了一個十分巧妙的彩蛋:到底第三方支付該不該被當成特許金融業管理?為何這個代收付金額「10億」的魔術數字,量變會導致質變?實在是個謎中之謎….這個「彩蛋」,在新法修正之後,到底有沒有解決呢?被法律「混血」的第三方支付仔細想想,一個產業究竟應以「金融特許」或「一般行業」的屬性進行規管,更像是個「質」的問題(這個行業的DNA究竟是否涉及金融活動),而非「量」的問題(這個行業經手的金流有多少)。

一個簡單的邏輯是:如果某種產業活動的本質是被定義為金融特許活動,不管它的規模是大還是小,都應該是需要被金管會透過執照制度嚴管(例如:一家生意很差的銀行,就算只打算收100塊錢的存款或放100塊錢的貸款,都還是需要依照銀行法取得銀行業執照);只有在某種產業活動的本質並非金融特許活動,這樣的產業活動才有可能(在某種條件下)不歸金管會管理。

其實,金管會過去也表示,第三方支付之代收轉付,並無涉及銀行法第29條所定吸收大眾資金之規定,無納入金融監理必要之立場[4],以及立法者亦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中第三條立法說明:「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本非屬金融特許業務範疇」互相呼應。

因此,狹義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本質,確實不一定非得被當成金融特許行業進行監管。

經過上面蠻饒舌的推理,我們可以知



3. 第三方支付

其模式,是買方選購商品後,將貨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帳戶,並由第三方業者通知賣家貨款到帳,要求出貨,待買方收到貨物,並驗證商品確認無誤後,就可以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智慧查找智慧查找案例瀏覽選項智慧查找主選單第三方支付路徑:第三方支付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網路交易邁向全球化。

信用卡、金融卡雖然可以解決金流傳遞的問題,但是仍存在偽卡、呆帳、跨國認證等交易問題。

於是,一種新的交易模式「第三方支付」誕生了。

何謂第三方支付?是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介面的交易支持平臺的網路支付模式。

其模式,是買方選購商品後,將貨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帳戶,並由第三方業者通知賣家貨款到帳,要求出貨,待買方收到貨物,並驗證商品確認無誤後,就可以通知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給賣家,第三方支付業者再將款項轉至賣家帳戶裡,如網路購物商城。

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發生紛爭時,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

商品無法出貨商品延遲出貨商品為仿冒品或與照片不符



4. 第三方支付這樣管對嗎?盤點現行法規監管的8 大問題(下篇 ...

平心而論,現行法規要求發展穩定及內部法遵系統健全的現有大型第三方支付業者,超過代理收付餘額門檻,必須向金管會申請特許執照之規定,某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Cookies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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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接續上篇文章,為讀者揭露另外四大問題。

(責任編輯:賴佩萱)1.電商產業逆選擇之問題自我國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脈絡切入,我國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的關鍵,乃因我國產業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呈現淺碟型市場,其中許多中小企業或電商,因規模限制而無法(沒有能力或沒有資力)直接與銀行收單機構串接,而選擇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由第三方支付業者作為與收單機構間合作之橋梁。

為此,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崛起,初始即為協助中小型電商發展,達到便利消費者支付之目的。

觀察現行市場上具有規模且發展穩定之第三方支付業者,為了得以合規地串接信用卡收單機構並符合各類主管機關的要求(如反洗錢、KYC、防控詐騙、資安、消費者保障等),通常已投入相當於(甚至超過於)電子支付機構之法遵成本;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業者還須另外備置隨時監控代理收付餘額門檻之機制,以避免一旦超過代理收付金額門檻,須於短短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可見現行大型第三方支付業者,為避免餘額門檻限制,已投入相當高之法遵成本。

平心而論,現行法規要求發展穩定及內部法遵系統健全的現有大型第三方支付業者,超過代理收付餘額門檻,必須向金管會申請特許執照之規定,某種程度上,已確實增加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內部法遵成本,更造成尚在發展初期之小型電商,因無法向具相當規模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支付相對高額之手續費,選擇市場上相對小型第三方支付業者。

而小型第三方支付業者,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不可否認的時常「不小心忽略」第三方支付平台應盡的法遵注意與成本,反而造成監理上漏洞。

因此,代理收付餘額之門檻,除未能發揮原有監理功能,更造成監理上困難,甚至不利產業整體發展。

2.真正問題在執法不是立法其實,現行法規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提供有效監管,變成「電支機構」後監管未必比較高明。

真正的問題在於執法,而非立法:(一)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誠如先前章節所述,金融法規(如電支條例)對代理收付業務的監管重點之一,即為保障消費者及維護交易安全。

然經濟部於2014年4月15日生效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立法目的即為使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間的權利義務更為明確,其中為了杜絕吸金、詐騙等道德風險的發生,除要求第三方支付業者收付款需透過信託專戶(也就是透過第三方支付收的錢要放在第三方銀行託管,平台碰不得),或辦理履約保證(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業者需找銀行「掛保證」,承諾收來的錢很安全,真的不見銀行負責),更規定業者應進行消費者身分認證程序,以避免消費者資金不當挪用,可見現行法規架構下,對於吸金、詐騙、資金挪用等道德風險,實已有所管制。

(二)洗錢防制法之適用參酌法務部於2013年10月24日、經濟部2014年2月19日行政函釋,目前我國已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可見有關第三方支付業務之洗錢風險,既受洗錢防制法所規範,應無另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業者須遵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避免洗錢風險的必要。

此外,現今第三方支付業者雖仍存在洗錢風險的問題,然究其根本應係執法層面的問題,亦即立法者無法將洗錢管制方法落實在第三方支付產業的問題,因此如何於執法端落實洗錢管制方法於第三方支付產業,始為控制洗錢風險之重點。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理收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之間接規範功能目前國內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代理一般特約商店(小



5. 第三方支付這樣管對嗎?盤點現行法規監管的8 大問題(上篇 ...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 條,我國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其實很簡單,指的就是經營實質交易代收轉付業務的業者 。

若該業者經營收受儲值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Cookies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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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的內容對消費者而言,表示可在不同電支平台進行轉帳、處理外幣買賣、跨機構轉帳、紅利整合折抵等金融業務,是相當便利的服務。

不過對於產業而言,這樣的修法到底有沒有對症下藥,與為台灣的數位發展創新博得更多空間呢?中銀律師事務所馮昌國律師長期關注創新產業發展,並從法律角度提供專業意見。

本專欄即為作者針對台灣數位創新發展,累積而成的法律筆記。

本篇文章將針對影響深遠的「第三方支付」來場法律思辯討論。

(責任編輯:賴佩萱)第三方支付在台灣是個最舊的新名詞。

從十多年前PayPal、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席捲全球開始,台灣開始驚覺世界各國對「第三方支付」的擁抱,經過多少「先聖先賢」的倡議,我國終於在2015年2月4日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或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給了這個存在多年但從來沒有「名份」的「第三方支付」一個法律地位。

然而,就跟大多數台灣的立法一樣,第三方支付專法秉持的是「先求不傷身體,再求效果」的基本教義,所以雖然專法施行多年,第三方支付法制仍然有不少彆扭之處。

但是皇天不服苦心人,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歷年來變動幅度最大的修法!修法內容主要目的之一,應係整合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白話文就是把卡片化的支付工具與網路/行動支付工具二合一)。

本次修法整體變動幅度雖然不小,但修法內容卻仍然沒有搔到「第三方支付」的癢處。

所以,剛好透過這次修法,會陸續以幾篇不同角度的文章,跟大家聊聊「第三方支付」的心酸血淚點點滴滴。

首先,讓我們從法律開始。

什麼是「第三方支付」?從法規定義說起首先,本篇文章會先從最原初、最「純」的第三方支付(即「狹義的」第三方支付)—實質交易的價金代收付—談起。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我國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其實很簡單,指的就是經營實質交易代收轉付業務的業者。

若該業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或帳戶間款項移轉的業務,則須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成為電子支付機構後始得為之。

另外,依照本次修法前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若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10億元,便不屬於電子支付機構,而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而非金管會。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可以這麼理解:我國「做純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亦即不做儲值、不做非實質交易下的帳戶間資金傳輸等業務),限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總餘額低於10億元者。

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平均單日經手代收付的總餘額,如果沒有超過新台幣10億元,理論上就跟一般文武百業一樣不需要任何特許與執照,而由經濟部進行相對自由的管理;但是如果超過新台幣10億元,就應該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執照,然後劃歸金管會進行嚴格(也就是比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密度一般)管制。

上面的結論看起來一切都是這麼的合理。

不過,裡面其實藏了一個十分巧妙的彩蛋:到底第三方支付該不該被當成特許金融業管理?為何這個代收付金額「10億」的魔術數字,量變會導致質變?實在是個謎中之謎….這個「彩蛋」,在新法修正之後,到底有沒有解決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被當成金融業監管,有八大問題仔細想想,一個產業究竟應以「金融特許」或「一般行業」的屬性進行規管,更像是個「質」的問題(這個行業的DNA究竟是否涉及金融活動),而非「量」的問題(這個行業經手的金流有多少)。

一個簡單的邏輯是:如果某種產業活動的本質是被定義為金融特許活動,不管它的規模是大還是小,都應該是需要被金管會透過執照制度嚴管(例如:一家生意很差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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