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這樣管對嗎?盤點現行法規監管的8 大問題(上篇 ... | 第三方支付法規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 條,我國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其實很簡單,指的就是經營實質交易代收轉付業務的業者 。

若該業者經營收受儲值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Cookies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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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的內容對消費者而言,表示可在不同電支平台進行轉帳、處理外幣買賣、跨機構轉帳、紅利整合折抵等金融業務,是相當便利的服務。

不過對於產業而言,這樣的修法到底有沒有對症下藥,與為台灣的數位發展創新博得更多空間呢?中銀律師事務所馮昌國律師長期關注創新產業發展,並從法律角度提供專業意見。

本專欄即為作者針對台灣數位創新發展,累積而成的法律筆記。

本篇文章將針對影響深遠的「第三方支付」來場法律思辯討論。

(責任編輯:賴佩萱)第三方支付在台灣是個最舊的新名詞。

從十多年前PayPal、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席捲全球開始,台灣開始驚覺世界各國對「第三方支付」的擁抱,經過多少「先聖先賢」的倡議,我國終於在2015年2月4日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或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給了這個存在多年但從來沒有「名份」的「第三方支付」一個法律地位。

然而,就跟大多數台灣的立法一樣,第三方支付專法秉持的是「先求不傷身體,再求效果」的基本教義,所以雖然專法施行多年,第三方支付法制仍然有不少彆扭之處。

但是皇天不服苦心人,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歷年來變動幅度最大的修法!修法內容主要目的之一,應係整合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白話文就是把卡片化的支付工具與網路/行動支付工具二合一)。

本次修法整體變動幅度雖然不小,但修法內容卻仍然沒有搔到「第三方支付」的癢處。

所以,剛好透過這次修法,會陸續以幾篇不同角度的文章,跟大家聊聊「第三方支付」的心酸血淚點點滴滴。

首先,讓我們從法律開始。

什麼是「第三方支付」?從法規定義說起首先,本篇文章會先從最原初、最「純」的第三方支付(即「狹義的」第三方支付)—實質交易的價金代收付—談起。

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我國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其實很簡單,指的就是經營實質交易代收轉付業務的業者。

若該業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或帳戶間款項移轉的業務,則須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成為電子支付機構後始得為之。

另外,依照本次修法前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若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10億元,便不屬於電子支付機構,而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而非金管會。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可以這麼理解:我國「做純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亦即不做儲值、不做非實質交易下的帳戶間資金傳輸等業務),限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總餘額低於10億元者。

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平均單日經手代收付的總餘額,如果沒有超過新台幣10億元,理論上就跟一般文武百業一樣不需要任何特許與執照,而由經濟部進行相對自由的管理;但是如果超過新台幣10億元,就應該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執照,然後劃歸金管會進行嚴格(也就是比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密度一般)管制。

上面的結論看起來一切都是這麼的合理。

不過,裡面其實藏了一個十分巧妙的彩蛋:到底第三方支付該不該被當成特許金融業管理?為何這個代收付金額「10億」的魔術數字,量變會導致質變?實在是個謎中之謎….這個「彩蛋」,在新法修正之後,到底有沒有解決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被當成金融業監管,有八大問題仔細想想,一個產業究竟應以「金融特許」或「一般行業」的屬性進行規管,更像是個「質」的問題(這個行業的DNA究竟是否涉及金融活動),而非「量」的問題(這個行業經手的金流有多少)。

一個簡單的邏輯是:如果某種產業活動的本質是被定義為金融特許活動,不管它的規模是大還是小,都應該是需要被金管會透過執照制度嚴管(例如:一家生意很差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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