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2條-函釋 | 盈餘分配是什麼

是以,依本法第232條第2項但書乃規定法定盈餘公積派充股息及紅利則非屬本法第228條第1項第3款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而公司如合於該條項規定之要件下,逕以法定盈餘公 ...跳到主要內容:::首頁法規目錄網站導覽全國法規ENGLISH簡易版全文檢索請輸入檢索條件法規名稱關鍵字檢索項目全選法規檢索行政函釋檢索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函釋內容:△公司以盈餘分派與股東或轉增資與核定課稅所得額無關公司年度終了結算後,依法於完納一切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先提出10%法定盈餘公積後之盈餘,分派與股東或用以轉增資,與稅捐機關核定課稅所得額無關。

(經濟部66年12月19日商3848474號)△公司分派盈餘時,以公司有盈餘始得為之依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規定,股東常會承認分派之盈餘,須於承認時公司尚有盈餘始得為之,且不得超出可分派之盈餘總額,公司如有虧損,無論係以前年度累積或上一營業年度發生,均應先予彌補,否則即有以本作息之虞。

(經濟部75年8月6日商34366號)【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77年6月24日經商字第17745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盈餘公積分派有關之規定一、查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係於公司無盈餘時,得依本條所規定之條件,以公積撥充股利之規定。

如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不發生前揭條項之適用問題。

二、復查公司倘當年度結算發生虧損,但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後,如仍有剩餘應得以此剩餘部分撥充股利。

(經濟部77年6月24日商17745號)△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所稱「彌補虧損」,及第2項所稱「盈餘」疑義按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公司第228條定有明文。

故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所稱「彌補虧損」,係指公司決議分配盈餘時,須先彌補以往年度所產生之虧損而言。

又同條第2項所稱「盈餘」係包括以前年度未分派累積盈餘在內。

(經濟部77年7月22日商21356號)【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79年12月4日商217605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收回特別股後該帳列之盈餘得依法經股東會決議分派按在會計處理上,一般收回特別股係動用現金收回,除收回價格高於原發行價格部分須沖轉累積盈餘外,餘與累積盈餘科目並無直接關連,因此,沖轉後之帳列累積盈餘餘額,經股東會決議再予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者,尚無不可。

(經濟部79年12月4日商217605號)【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92年2月19日經商字第092020323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法定盈餘公積分派予股東之方式關於法定盈餘公積分派予股東之方式有二:一為於公司無盈餘時,以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50%之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參照);其二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50%者,得保留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50%之半數,其餘部分得以撥充資本,而股東依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公司法第241條第3項參照)。

至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得轉回累積盈餘,是以,自不得轉回累積盈餘用以派充股息及紅利。

(經濟部92年2月19日商第09202032300號)△股東常會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釋疑按股東常會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係以盈餘分派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加計本期損益作為可供分配盈餘;如無盈餘時,依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規定,公司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經濟部92年2月26日商第09202035220號)【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11470號函,經濟部93年3月25日經商字第0930204475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方式關於法定盈餘公積分派予股東之方式,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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