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餘分配與虧損彌補-張烈詔經理@ 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 ... | 盈餘分配是什麼

盈餘分配是公司財務決策的一環,但在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一則因股權封閉,再則因帳務多不透明,故盈餘分配常常是虛有形式,不會真正影響公司資金流動與財務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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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兩稅合一」的制度下,公司透過盈餘的分配,可以讓適用較低綜所稅率的股東享有租稅利益,在沒有財務因素的考量下,如何透過盈餘分配而獲得最大的租稅利益,似乎是多數中小企業盈餘分配優先的課題。

關於公司盈餘分配的限制,在公司法第112條及232條分別有規定:「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除了公司法對盈餘分配的限制規定外,公司章程則是公司分配盈餘時另一必須遵守的規範。

公司法的規定在於公司分配盈餘的基本條件,公司章程則是規定盈餘分配的比例。

茲舉二例作比較:「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送股東會決議分配之,但其中員工紅利不得低於1%」;「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分配如下:一、股東紅利95%;二、董監酬勞3%;三、員工紅利2%」。

前者規定盈餘分配只要保留一定比例的員工紅利,餘數由股東會自行決議分配;後者的規定則是所有盈餘必須依照固定比例分配,不可由股東會決議改變。

倘若股東會想要變更盈餘分配的比例,是否可以在議程中先修正章程,再作分配?按經濟部的解釋:「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定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

準此股東會依法變更章程中關於盈餘分派方法後,雖未經登記,而董事會依據變更後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並已踐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者,依上述說明自無不可。

唯若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未先為盈餘分派議案之承認,即先行變更章程,並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依變更後章程分派上年度盈餘時,即與前揭規定不合」(79.8.28商214784號)。

由函釋內容來看,要變更盈餘分配比例,可在董事會編製盈虧撥補表前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按修正後章程編製盈餘分配案,交股東常會議決,但不可在股東常會中修章變更。

回到本文標題中的「虧損彌補」的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彌補虧損後才可以分配盈餘,所稱的「虧損」應如何界定?又那些項目可用以彌補虧損?虧損的界定,經濟部函釋有所說明:「所詢公司依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於98年6月股東常會承認營業報告書、97年度財務報表及97年度虧損撥補表,如於99年3月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係減資彌補截至97年度之虧損,是否可行一節。

按公司有虧損,始有經股東會決議以減資彌補虧損之可言。

倘公司截至97年底雖有虧損,惟98年會計年度已終了,公司累計至98年底是否仍有虧損(或已有盈餘),已可得知。

是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其用以彌補之累計虧損數額,以股東會決議減資時之前一會計年度所產生之累計虧損數額為宜(例如99年3月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以截至98年底之累計虧損計)」(99.4.2經商字第09902024000號)。

至於可用以彌補虧損的項目,除了以年度盈餘彌補外,尚有以公積彌補及減資彌補。

公積包括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按公司法第239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但第241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法定公積係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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