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 未分配盈餘 如何處理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雖然從10%降為5%,但營利事業仍認為對未分配 ... 依減除辦法規定實質投資限於興建或購置,租賃即使採融資租賃處理,亦 ...▪ 回首頁▪ 回最新消息總覽───┤相關連結├───▪ YAHOO!雅虎.. ▪ 首頁>最新消息>論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論文] 論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發佈日期:2020/10/8本文刋登於109年9月30日會計師季刋第284期壹、前言公司、有限合夥、合作社及其他營利社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非公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等組織,當年度之淨利,依其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法定或特別盈餘公積後,其盈餘可分配與股東或社員。

股東或社員取得之股利或盈餘即列入營利所得課稅。

唯盈餘亦可不分配而保留在組織內,供做再投資或充實營運現金,不必向外借款。

盈餘保留供再投資,固然對組織有利,但也可能成為避稅的工具,因盈餘不會列入股東或社員的營利所得課稅,故盈餘不分配是否要課稅,即常成為稅制上討論的議題。

早期所得稅法規定盈餘不分配若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要強制歸戶為股東或社員的營利所得課稅。

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規定得就超過部分加徵10%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民國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因恐稅收減少,乃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盈餘不分配(或部分分配)者,由營利事業加徵10%所得稅,即不計入股東或社員之營利所得課稅。

民國107年度取消兩稅合一制度,為平衡營利事業及股東或社員之負擔及政府稅收,將加徵稅額從10%降為5%。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雖然從10%降為5%,但營利事業仍認為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依然會打擊投資意願。

為因應企業投資需求及兼顧稅收,政府乃於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訂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9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為此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減除辦法)以供營利事業適用採行,此即為本文所要探討之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貳、實資投資之資產項目範圍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實質投資之資產項目範圍如下: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置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或設備。

依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得列為實質投資之範圍,屬資本支出性質列入財產目錄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無形資產等項目。

但排除土地及收益支出性質之器具與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非屬營業自用性質,故建築物之資本支出不屬實質投資之範圍。

特殊行業如能源業之遞耗資產扣除土地以外之資本支出屬實質投資範圍。

生物資產中之生產性植物,類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扣除土地以外之資本支出亦屬實質投資之範圍。

取得可辨認之無形資產屬實質投資範圍,發展階段符合資本化之無形資產,亦屬實質投資範圍。

商譽屬無法辨認之無形資產,係併購產生,依前述列舉之無形資產項目,不屬實質投資範圍。

至於併購而取得商譽以外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是否屬實質投資範圍,有待稽徵機關認定。

參、實質投資之資產金額範圍減除辦法第3條規定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該支出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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