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 如何處理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未分配盈餘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稅務管理; 壹.未分配盈餘依據法規或辦法。

貳.未分配盈餘常見問題。

  1.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2.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各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  3.實施兩稅合一後,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規定減除的項目有那些?  4.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依公司章程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是否可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規定,予以減除?  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為何?  6.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7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其他法律規定」係包括那些法令規定?  7.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8.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合併時,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9.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10.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形,如何處理?  11.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又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全數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2.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否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抵減其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  13.何種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  14.法定盈餘公積超列部分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項  15.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16.公司分派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為什麼不得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7.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虛列或重複減列之情事,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稅額者,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壹.未分配盈餘依據法規或辦法。

1.所得稅法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貳.未分配盈餘常見問題。

1.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了達成企業盈餘保留與分配的選擇,完全取決於企業經營政策的目標,我國兩稅合一方案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對營利事業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40%,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仍為17%,兩者相差23個百分點,如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盈餘所負擔的稅負為公司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17%;如公司將盈餘分配,盈餘係負擔股東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40%,所以公司仍可藉盈餘的保留為大股東規避稅負。

為了減少此種規避稅負的誘因,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甚至有些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比個人所得稅稅率還高。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2.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各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1.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稅後純損數額)。

2.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該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須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者為限)。

3.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實際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

4.依本國與外國所訂的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的契約中,規定應提列的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5.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的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6.依其他法律的規定



2. <封面故事>保留盈餘不分配另一種減稅

企業盈餘不分配全部保留,整體稅負反而下降1.3個百分點。

... 不過,到底未分配盈餘降稅的動力強,還是股利所得降稅的誘因強,就看大股東 ...即時熱門政治社會生活健康國際地方蒐奇影音財經娛樂汽車時尚體育3C評論玩咖食譜地產專區TAIPEITIMES求職爆Search自由電子報自由財經財經首頁財經政策影音專區國際財經證券產業房產資訊財經週報基金查詢投資理財匯率查詢粉絲團自由影音即時熱門政治社會生活國際地方蒐奇財經娛樂汽車時尚體育3C評論玩咖食譜健康地產專區服務自由電子報APP自由電子報粉絲團自由電子報Line熱門新訊防疫不能鬆!莫德納CEO:病毒不會消失會爆更多變種首頁>財經週報<封面故事>保留盈餘不分配另一種減稅2018/01/2906:00此次稅改,企業稅負有增有減。

企業盈餘不分配全部保留,整體稅負反而下降1.3個百分點。

(資料照)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這次稅改方案,企業稅負有增有減。

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課徵營所稅由10%降至5%;若企業盈餘全部分配不保留,營所稅增加3個百分點;若企業盈餘不分配全部保留,整體稅負反而下降1.3個百分點。

舉例而言,企業盈餘不分配全部保留,稅改前,舊制稅前盈餘課徵營所稅17%、未分配盈餘(100-17=83)課徵10%,總稅負為25.3%(17+8.3);稅改後,稅前盈餘課徵營所稅20%、未分配盈餘(100-20=80)課徵5%,總稅負為24%(20+4),稅負反而降低。

請繼續往下閱讀...張芷指出,在盈餘不分配稅負可能減輕的情況下,企業會更慎重思考,是否應保留更多盈餘做妥善運用,而不是分配給股東。

不過,目前規模越大的企業,保留盈餘通常越多,中小企業則較少,未來中小企業是否更願意保留銀彈進行投資,值得觀察。

提高保留盈餘誘因增加企業投資銀彈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也認為,目前盈餘分配與保留的稅負分別為17%及25.3%,相差8.3個百分點,因此分派股利誘因大;稅改後,盈餘分配及保留的稅負變成20%及24%,稅負僅相差4個百分點,將成為企業保留盈餘的誘因。

他指出,尤其具有高度研發需求或大型資本支出的產業,保留盈餘的動力會更為強烈;相較之下,已處於較成熟階段、朝向減資發展的產業,保留盈餘的誘因就較弱。

此外,股利所得課稅改為「合併計稅」或「分離課稅」二擇一,高所得者可採分離課稅,對於大股東而言,分離課稅28%,稅負已有所降低。

不過,到底未分配盈餘降稅的動力強,還是股利所得降稅的誘因強,就看大股東如何買單張芷表示,預期今年股東會企業將傾向多分配股利,因為股東今年獲配的股利即可適用新制;若保留盈餘不分配,今年股東會決議的是去年的保留盈餘,未分配盈餘仍得課稅10%,較不划算,明年未分配盈餘稅率減半,企業傾向保留盈餘的趨勢慢慢浮現。

內外資稅負差距縮小降低假外資誘因另外,這次稅改獨資合夥組織改為「免課營所稅、改歸課綜所稅」。

楊建華認為,這確實是利多,本來在兩稅合一全額扣抵時代,獨資合夥組織就不須繳營所稅,後來減半扣抵才要同時課營所稅及綜所稅;未來免課營所稅,對綜所稅稅率僅5%、12%的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來說,稅負減輕。

對於外資股利扣繳率由20%提升至21%,楊建華指出,雖然表面上外資扣繳稅率僅提升1個百分點,實際上因未分配盈餘也被限制不能半數扣抵,因此稅改前後稅負差距最多可達6%,對投資意願影響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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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論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雖然從10%降為5%,但營利事業仍認為對未分配 ... 依減除辦法規定實質投資限於興建或購置,租賃即使採融資租賃處理,亦 ...▪ 回首頁▪ 回最新消息總覽───┤相關連結├───▪ YAHOO!雅虎.. ▪ 首頁>最新消息>論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論文] 論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發佈日期:2020/10/8本文刋登於109年9月30日會計師季刋第284期壹、前言公司、有限合夥、合作社及其他營利社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非公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等組織,當年度之淨利,依其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法定或特別盈餘公積後,其盈餘可分配與股東或社員。

股東或社員取得之股利或盈餘即列入營利所得課稅。

唯盈餘亦可不分配而保留在組織內,供做再投資或充實營運現金,不必向外借款。

盈餘保留供再投資,固然對組織有利,但也可能成為避稅的工具,因盈餘不會列入股東或社員的營利所得課稅,故盈餘不分配是否要課稅,即常成為稅制上討論的議題。

早期所得稅法規定盈餘不分配若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要強制歸戶為股東或社員的營利所得課稅。

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規定得就超過部分加徵10%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民國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因恐稅收減少,乃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盈餘不分配(或部分分配)者,由營利事業加徵10%所得稅,即不計入股東或社員之營利所得課稅。

民國107年度取消兩稅合一制度,為平衡營利事業及股東或社員之負擔及政府稅收,將加徵稅額從10%降為5%。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雖然從10%降為5%,但營利事業仍認為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依然會打擊投資意願。

為因應企業投資需求及兼顧稅收,政府乃於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訂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9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為此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減除辦法)以供營利事業適用採行,此即為本文所要探討之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

貳、實資投資之資產項目範圍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實質投資之資產項目範圍如下: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置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或設備。

依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得列為實質投資之範圍,屬資本支出性質列入財產目錄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無形資產等項目。

但排除土地及收益支出性質之器具與設備。

投資性不動產非屬營業自用性質,故建築物之資本支出不屬實質投資之範圍。

特殊行業如能源業之遞耗資產扣除土地以外之資本支出屬實質投資範圍。

生物資產中之生產性植物,類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扣除土地以外之資本支出亦屬實質投資之範圍。

取得可辨認之無形資產屬實質投資範圍,發展階段符合資本化之無形資產,亦屬實質投資範圍。

商譽屬無法辨認之無形資產,係併購產生,依前述列舉之無形資產項目,不屬實質投資範圍。

至於併購而取得商譽以外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是否屬實質投資範圍,有待稽徵機關認定。

參、實質投資之資產金額範圍減除辦法第3條規定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該支出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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