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物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 | 民眾騷擾理賠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之理賠方式,依照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但主保險契約「 ...     商品名稱富邦產物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99.11.04富保業字第0991000434號函備查核准、核備或備查日期99.11.04 承保內容商品文號:99.11.04富保業字第0991000434號函備查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

二、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四、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之理賠方式,依照主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附加條款承保之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

但主保險契約「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附加條款不適用之。

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

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六、由於恐怖主義(Terrorism)破壞行為所致之損失。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暴力行動,致使民眾處於恐懼狀態,以遂其各種政治上目的。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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