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中華民國) | 土地法

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

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 ...土地法(中華民國)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土地法LandAct施行日期1936年3月1日修正次數10最新修正2011年6月15日法規類別改組前類別內政法規地政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土地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1930年6月30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布後,自1936年3月1日起施行閱論編《土地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中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

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

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

中華民國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

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土地法》共分五編:總則、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目錄1沿革2立法目的3法源4概論5章節列表5.1土地增值稅6相關土地法規6.1基本土地法規6.2其他土地法規6.33.民法7相關名詞8外部連結9參考文獻沿革[編輯]1928年11月,國民政府制定《土地法》立法九項原則。

1930年6月30日,《土地法》制定公布,全文397條。

1935年4月5日,《土地法施行法》公布。

1936年3月1日,《土地法》及其施行法施行。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至台灣。

1951年6月7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公布。

1954年8月26日,《平均地權條例》公布。

1964年,實施土地總登記。

1973年9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公布。

1974年1月31日,《區域計畫法》公布。

1977年4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公布。

同年7月14日,《土地稅法》公布。

1995年6月2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

1996年1月26日,《信託法》公布。

1999年2月3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

2000年2月2日,《土地徵收條例》公布。

2001年4月26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公布。

2001年10月24日,《地政士法》公布,隔年4月24日實施。

2002年4月17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公布。

2002年8月1日,《地政士法施行細則》公布。

立法目的[編輯]由於土地存在管理、分配、利用三大問題。

土地政策為解決上述問題所擬定的策略;土地法令為落實土地政策的手段以達到解決土地三大問題。

土地問題管理問題:土地的投機、財團巨富壟斷土地暴利、炒作、逃稅、漏稅等。

分配問題:富人「田連阡陌」、中產階級「房貸屋奴」、窮人「貧無立錐之地」。

利用問題:土地不當利用、低度利用、過度利用或荒置不用等問題。

三大問題因果循環:土地管理不當,容易發生分配不均。

一旦分配不均,造成無土地人,想利用土地只能望價而嘆;而有地有房的人,坐享增值,不思地盡其利。

造成貧富不均甚至財富集中於少數人,成為社會不公的現象。

解決方法土地政策:中華民國土地政策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以實施「平均地權」為土地問題處理策略,進而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均富」目標。

土地法令:如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民法物權篇、地政士法、區域計畫法...等等法源[編輯]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與土地法有關的條文規定在憲法142條與143條,條文如下憲法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說明土地法以平均地權為起點的立法義旨。

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的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此條說明土地權利的所屬,土地私有權為自由權的一種,此條文呼應的憲法第15條人民自由權之保障。

但是這個權利亦受憲法第23條限制,即為自由權在妨害他人自由以及促進公共利益之情況得以加以限制。

「附著於土地之礦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