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是否應列入遺產? |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亦有明文規範。

故原則上,人壽 ...  回元照首頁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元照粉絲團 sitemap 書名書號作者課程名稱課程品號出版社適用範圍雜誌館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裁判時報月旦民商法雜誌月旦財經法雜誌月旦會計財稅月旦醫事法圖書館月旦知識庫月旦本月講座元照讀書館元照電子書新書閱讀研討會新訊時事短評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看更多2018年時事短評發佈日期:2018/03/30保險給付是否應列入遺產? 【法領域】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釋字第420號【關鍵詞】實質課稅原則、遺產稅、躉繳保險費、遺產【背 景】  某甲之父欲將所有資金全數購買農地耕作生產,並讓唯一繼承人之某甲繼承財產時,得依法免繳納遺產稅。

然,因保險業務員之招攬,得知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金可免徵遺產稅。

某甲之父遂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某甲為受益人,將資金改投保數張儲蓄型保險衍生商品,並以躉繳方式繳交保險費。

惟於某甲之父去世後,該等保險金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而導致某甲需多繳近200萬元之遺產稅。

雖某甲就此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卻均遭以系爭保險並無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免徵遺產稅規定適用為由駁回。

【焦點檢視】一、依據保險法、遺產贈與稅法規定,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定有明文。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亦有明文規範。

故原則上,人壽保險給付非屬遺產。

二、因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保險金給付之個案有被認屬遺產,而應繳納遺產稅  (一)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明文化,其是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在該條文立法前,我國稅捐稽徵實務即廣泛運用之。

86年大法官會議,針對獎勵投資條例第27條,所作出釋字第420號解釋文:「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即曾說明此原則。

故,稅捐機關在稽徵稅金時,應以經濟實質為基礎,不得拘泥於納稅人於私法自治原則下所自行形成的私法法律關係。

  (二)近年來,有為數不少稅捐機關本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而將保險金給付納入遺產之案例,並且獲得行政,甚至民事法院支持。

實務上審酌該種案例之標準多以「被繼承人於投保時之年齡、身體狀況」、「躉繳保險費與保險給付金額之比較」、「保險之性質」等方面,判斷被繼承人此種投保行為之選擇,是否與經濟實質為合理相當。

故,若是要被保人係高齡「或」帶病而為「高額」投保,躉繳保險費與保險給付金額之比例又顯不符保險分散風險之目的者,即有高度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予以課徵遺產稅,且遭法院支持此課稅處分之風險。

  (三)附帶一提,曾有法院判決,對於業務員未提醒客戶被課稅之風險,或是以可以達到「避繳遺產稅」之目的向保戶招攬保險,而保戶之繼承人被稅捐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要求補稅時,業務員及其所屬公司應對受益人即繼承人負擔應納稅額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保險從業人員實不可不慎。

【相關文獻】1、李永然、張柏涵,從租稅法定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論進口貿易課稅爭議──簡評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十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月旦裁判時報,34期,2015年4月,79-91頁。

2、林秀雄,遺產分割制度修正草案之評析,月旦法學教室,179期,2017年9月,37-48頁。

3、陳清秀,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上)、(下),月旦法學雜誌,183、184期,2010年8、9月,72-92、94-113頁。

【延伸學習】 more ◎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江朝國◎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二)/葉啟洲◎保險法理論與實務/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實例研習/葉啟洲 看更多2018年時事短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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