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 ...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 ...X訊息關閉x首頁>公告訊息>新聞稿>本局新聞稿>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新聞稿行政院新聞財政部新聞本局新聞稿:::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屬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撰稿人:張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更新日期:109-12-22公告訊息重大政策新聞稿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稅務行事曆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專區機關介紹關於本局首長簡介組織架構業務職掌聯絡資訊所屬單位政府資訊公開法定項目業務資訊查詢出版品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服務園地民意交流及FAQ線上服務申辦書表全功能櫃檯個人化資訊服務檔案應用下載專區網站服務主題專區外僑專區稅務專區行政專區分眾引導區數位專區相關連結國內稅務機關連結國外稅務機關連結其他相關機關其他施政主題分稅導覽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貨物稅期交稅證交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務行政



2. 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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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屬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撰稿人:張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日期:2020-12-22更新日期:2020-12-22點閱次數:1069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3. 保險給付是否應列入遺產?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亦有明文規範。

故原則上,人壽 ...  回元照首頁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元照粉絲團 sitemap 書名書號作者課程名稱課程品號出版社適用範圍雜誌館月旦法學雜誌月旦法學教室裁判時報月旦民商法雜誌月旦財經法雜誌月旦會計財稅月旦醫事法圖書館月旦知識庫月旦本月講座元照讀書館元照電子書新書閱讀研討會新訊時事短評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看更多2018年時事短評發佈日期:2018/03/30保險給付是否應列入遺產? 【法領域】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釋字第420號【關鍵詞】實質課稅原則、遺產稅、躉繳保險費、遺產【背 景】  某甲之父欲將所有資金全數購買農地耕作生產,並讓唯一繼承人之某甲繼承財產時,得依法免繳納遺產稅。

然,因保險業務員之招攬,得知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金可免徵遺產稅。

某甲之父遂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某甲為受益人,將資金改投保數張儲蓄型保險衍生商品,並以躉繳方式繳交保險費。

惟於某甲之父去世後,該等保險金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而導致某甲需多繳近200萬元之遺產稅。

雖某甲就此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卻均遭以系爭保險並無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免徵遺產稅規定適用為由駁回。

【焦點檢視】一、依據保險法、遺產贈與稅法規定,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定有明文。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亦有明文規範。

故原則上,人壽保險給付非屬遺產。

二、因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保險金給付之個案有被認屬遺產,而應繳納遺產稅  (一)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是實質課稅原則的明文化,其是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在該條文立法前,我國稅捐稽徵實務即廣泛運用之。

86年大法官會議,針對獎勵投資條例第27條,所作出釋字第420號解釋文:「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即曾說明此原則。

故,稅捐機關在稽徵稅金時,應以經濟實質為基礎,不得拘泥於納稅人於私法自治原則下所自行形成的私法法律關係。

  (二)近年來,有為數不少稅捐機關本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而將保險金給付納入遺產之案例,並且獲得行政,甚至民事法院支持。

實務上審酌該種案例之標準多以「被繼承人於投保時之年齡、身體狀況」、「躉繳保險費與保險給付金額之比較」、「保險之性質」等方面,判斷被繼承人此種投保行為之選擇,是否與經濟實質為合理相當。

故,若是要被保人係高齡「或」帶病而為「高額」投保,躉繳保險費與保險給付金額之比例又顯不符保險分散風險之目的者,即有高度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予以課徵遺產稅,且遭法院支持此課稅處分之風險。

  (三)附帶一提,曾有法院判決,對於業務員未提醒客戶被課稅之風險,或是以可以達到「避繳遺產稅」之目的向保戶招攬保險,而保戶之繼承人被稅捐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要求補稅時,業務員及其所屬公司應對受益人即繼承人負擔應納稅額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保險從業人員實不可不慎。

【相關文獻】1、李永然、張柏涵,從租稅法定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論進口貿易課稅爭議──簡評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十二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月旦裁判時報,34期,2015年4月,79-91頁。

2、林秀雄,遺產分割制度修正草案之評析,月旦法學教室,179期,2017年9月,37-48頁。

3、陳清秀,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上)、(下),月旦法學雜誌,183、184期,2010年8、9月,72-92、94-113頁。

【延伸學習】 more ◎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江朝國◎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二)/葉啟洲◎保險法理論與實務/汪信君、廖世昌◎保險法實例研習/葉啟洲 看更多2018年時事短評 



4. 要保人死亡保單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 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給付及互助金,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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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遺產稅規範上,保險給付是否應課稅,則可進一步依被繼承人身分別做不同的分析。

實質課稅原則下法源不再是保險免稅的強力保證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的法源,主要是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給付及互助金,得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上所述,只要符合規定,理論上死亡保險給付均不計入遺產課稅,然而最近幾年,少數人透過不合理投保的財務操作為而欲達到節稅目的,此類案件大致有以下特徵,第一,高齡或死亡前短期投保;第二,大都以躉繳保費方式,一次繳納多年保費,甚至使保費支出高於保額的不合理規劃。

由於類似案例劇增,因而使得國稅局也開始依據實質課稅原則,針對異常投保案件補稅加罰,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惟基於憲法所肯定之平等主義,在稅法上即應實施核實課稅原則,蓋因所謂負擔公平之原則,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更應就實質上使其實現,亦即稅捐之課徵,原則上應該以納稅義務人真實的稅捐基礎,即所謂核實課稅之原則,而非以應有的、擬致的稅捐基礎為計算。

…」,簡單地說,就是應稅的現金,經由投保方式轉換為保險給付,形式上雖符合免稅的規定,但國稅局仍可依實質認定課稅,不受相關稅法的拘限,這也讓前面提到的法源不再是保險免稅的強力保證,而是必須視個案情形才能判斷是否符合免稅。

保費與解約金都是認定遺產總額價值的依據之一承上所述,國稅局同樣會以投保動機加以審核認定併計遺產總額的價值,原則上有二種認定價值:原始一次繳納的保費在稽徵實務上,國稅局也會從投保動機來加以審核,如經判斷投保的動機顯然就是在規避遺產稅,則一般都會依據實質課原則,將原始繳納的保費全數併入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單中途解約得取回的解約金如非屬前項情形,就會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解約價值併計遺產課稅。

但一般而言,以原始已繳納保費計入遺產的情形較常見,亦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保單權利應計入遺產課稅若被繼承人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時,相關稅法規定又是如何?按國稅局的見解,此種情形的課稅是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而如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定義的「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因為屬於要保人的權利,故應依法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這類應課稅保單,在課稅實務上如同個人買賣黃金或投資外匯一樣,因買賣產生的之利得係屬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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