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壽險業務員招攬必須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1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24​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

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 ...目前線上:2132人,瀏覽人次:604483564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時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條文關聯第5條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1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24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

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三條第一項必修課程中「年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具有傳統年金保險商品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招攬資格者,如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之處分,應重新取得資格,並經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2至第5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6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

第6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訓練課程。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自完成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起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及課後測驗,測驗合格者,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該課程訓練時數每3年完成6小時,其中法規時數至少2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自完成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起再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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