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额再保险 | 溢額再保險計算

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溢额再保险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溢额再保险(surplusreinsurance)目录1什么是溢额再保险2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3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4溢额再保险的特点5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6溢额再保险的运用[编辑]什么是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危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的自留额以上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正是由于原保险人确定了自身所承担的自留额,再保险人的责任则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计算原则,因此原保险人的责任自担数额与再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数额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数关系,这便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方式的原因所在。

  显然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与分出额是呈倍数比例的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的最大特点。

分出额一般称为合同限额,它是按每一危险单位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来确定的。

合同的容量用线或单位表示,将自留额作为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

如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是100万元,溢额在保险人最高接受限额确定为10线(即10倍),那么再保险分出额即为1000万元。

溢额再保险关系确立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比例不同于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随着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的。

如承接一笔200万元保险金额的业务,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溢额100万元任,双方比例关系为1:1;如若承担的业务保险金额1000万元,则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900万元就作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就变为1:9的责任分担。

自然,最终经营的结果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同的,这与成数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

  溢额再保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原保险人不仅可以根据其承保的不同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恰当的自留额,有效控制自身的责任,也可均衡保险金额,而且在业务选择和节省再保险费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动权。

保险金额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保险费;保险金额大的业务,还可分层次溢额分保。

在订立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基础上,再可根据需要确立第二、第三溢额再保险。

  虽然溢额再保险手续较为繁琐,需根据不同的保险金额,计算分得比例以及相应的分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数额,编制再保险账单和统计表也较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也高于成数再保险,但溢额再保险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尤其适用于业务质量差异大、保险金额不均齐的保险业务,因此,也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依此类推。

[编辑]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2)区别: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但手续简单。

[编辑]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数是变动因素。

(一)分保额的确定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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