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額再保險 | 溢額再保險計算

計算方法溢額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是由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協定,對每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由保險人承擔的自留額。

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稱為溢額,分給再保險人承擔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根據承攬的各類保險業務的危險性質以及自身承擔能力,對每一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具體的自留責任限額,對超過確定的自留額以上部分視為溢額,轉讓給再保險人,並以約定的自留額的一定倍數,作為分出額,然後按照自留額與分出額對保險金額的比例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

基本簡介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根據承攬的各類保險業務的危險性質以及自身承擔能力,對每一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具體的自留責任限額,對超過確定的自留額以上部分視為溢額,轉讓給再保險人,並以約定的自留額的一定倍數,作為分出額,然後按照自留額與分出額對保險金額的比例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

正是由於原保險人確定了自身所承擔的自留額,再保險人的責任則是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為計算原則,因此原保險人的責任自擔數額與再保險人的責任分擔數額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數關係,這便是溢額再保險歸屬於比例再保險方式的原因所在。

  顯然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與分出額是呈倍數比例的關係,這是溢額再保險的最大特點。

分出額一般稱為契約限額,它是按每一危險單位可能發生的最高損失來確定的。

契約的容量用線或單位表示,將自留額作為制定契約限額的基本單位。

如原保險人確定的自留額是100萬元,溢額在保險人最高接受限額確定為10線(即10倍),那么再保險分出額即為1000萬元。

溢額再保險關係確立後,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實際承擔的比例不同於成數再保險契約的固定比例,而是隨著每筆業務保險金額的大小而變動的。

如承接一筆200萬元保險金額的業務,原保險人自留100萬元,再保險人承擔溢額100萬元任,雙方比例關係為1:1;如若承擔的業務保險金額1000萬元,則原保險人自留100萬元,900萬元就作為溢額轉讓給再保險人,雙方的責任比例就變為1:9的責任分擔。

自然,最終經營的結果對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來說也是不同的,這與成數再保險關係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結果是明顯不同的。

主要特點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原保險人不僅可以根據其承保的不同業務種類、質量和性質確定恰當的自留額,有效控制自身的責任,也可均衡保險金額,而且在業務選擇和節省再保險費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動權。

保險金額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保險費;保險金額大的業務,還可分層次溢額分保。

在訂立第一溢額再保險契約基礎上,再可根據需要確立第二、第三溢額再保險。

  雖然溢額再保險手續較為繁瑣,需根據不同的保險金額,計算分得比例以及相應的分保費和賠款的分攤數額,編制再保險賬單和統計表也較麻煩,由此而產生的管理費用也高於成數再保險,但溢額再保險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尤其適用於業務質量差異大、保險金額不均齊的保險業務,因此,也是國際保險市場上普遍採用的方式之一。

  (一)溢額再保險的主要機能:危險責任的分散與轉嫁。

  (二)溢額再保險的主要目的:危險責任的平均化。

  (三)溢額層次的劃分  為了達到溢額再保險的目的,實現危險責任的分散與轉嫁,根據承保業務的保險金額來確定不同層次的溢額,即如果保險金額在自留與第一溢額後仍未全部分出,就設定第二溢額……依此類推。

計算方法(一)只有第一溢額的業務計算  例1.假設某溢額分保契約的自留額為40萬元,現有三筆業務分別為40萬、80萬、200萬,則溢額分保的責任、保費和賠款分擔情況如何?  整個業務虧損,賠付率140.63%  分出公司仍有盈餘95.83%分入公司虧損167.5%  (二)分層溢額分保的業務計算  例2.現組織一份海上貨運險溢額分保契約,危險單位按每船每航次劃分,對某輪船,自留額10萬,第一溢額契約限額為10線,第二溢額契約限額為15線,現有一筆業務為200萬,則溢額分保的責任、保費和賠款分擔情況如何?對於業務為10萬、50萬的情況又如何?三種要素三要素為:危險單位、自留額和線數,其中危險單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額和線數是變動因素。

  (一)分保額的確定  原保險人根據自身情況以及所承擔保險標的質量,來最終確定自留額的大小,其超出的部分,可做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額的確定是以自留額的確定為前提,且分出的金額及比例是隨業務量(即承保的保險金額)而變動。

  (二)線數  1.線:溢額再保險中,自留額是厘定再保險限額的基本單位,稱之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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