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制度之分析(農委會) | 農業保險

我國現行實施之政策性農業保險-家畜保險,自民國43 年於屏東縣5 個鄉農會試辦, ... 98 年納保頭數為17,711 頭,保險費率為6.17 ~ 9.87% ,保險費為每頭9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現在位置:首頁>統計與出版品>農業出版品>農政與農情>99年(第211-222期)>99年5月(第215期)>農業保險制度之分析統計與出版品農業保險制度之分析農業保險制度之分析輔導處 羅元鴻一.前言  社會保險係基於互助共濟的原則,集合多數人所繳的保險費,輔以政府的補助,透過危險分攤方式,幫助少數人發生特定保險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經濟生活之安定,故須有所謂大數法則參與投保。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辦理現況  我國現行實施之政策性農業保險-家畜保險,自民國43年於屏東縣5個鄉農會試辦,49年奉行政院令頒「農會辦理家畜保險管理準則」,52年台灣省政府公布「台灣省各級農會家畜保險管理規則」並正式開辦,隨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陸續修訂家畜保險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由政府輔導各級農會辦理,並透過相關產業團體協助,鼓勵全國養畜農民投保家畜保險,以分擔畜牧經營事業風險、防範斃死畜非法流用、加強養畜飼養管理及疾病防治。

  目前推行之家畜保險包括乳牛死亡保險、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及豬隻死亡保險三項工作,辦理情形如下:(一)乳牛死亡保險  98年納保頭數為17,711頭,保險費率為6.17~9.87%,保險費為每頭930元~2,960元,政府補助60%保險費。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  98年納保頭數為1,461,374頭,保險費率為0.24~0.75%,保險費為每頭3元~41元,政府補助30%保險費。

(三)豬隻死亡保險  本項保險自94年在雲林、台中兩縣開始試辦,至97年度已擴及全國25縣市,98年度核保數量為7,610,374頭。

保險費率為2.7%,保險費為每頭32.4元,政府補助70%保險費。

三.我國農業保險相關研究  為強化農民災害風險分散觀念,農委會於96年度起委託學術機構進行3年台灣農業保險之研究。

結論為:從「保險成效之原理與實務」、「政治、社會、經濟環境對政策性保險認知與風險」,以及「政府財政負擔與行政成本」等面向考量,現階段恐尚非推動農業保險適當時機。

該研究並分析限制因素如下:(一)農業風險單位過大,會使其在一個縣、省或更大範圍的空間內難以得到有效分散,無法符合大數法則之運用。

(二)農作物保險在操作上有較高的技術要求,例如保險費率擬定、損失查勘及理賠鑑定等,保險業者缺少相關專業人員。

(三)農作物災害因季節、地區不同,所發生的頻率與損失程度有很大的差異,而由於資料不足與缺失,保險費率難以客觀公平擬定。

(四)政府現有財政狀況負擔農民保費補貼及行政費用,無法確知是否足夠及可能形成更大之財政黑洞。

(五)無完善之危險承擔機制以因應巨災發生時之經營風險。

(六)農民之保險知識與觀念不足,易產生道德危險及逆選擇。

四.國外農業保險發展與經營概述(一)法制健全  農業保險發展良好的國家,有相關法律或法規做後盾,使農業保險在制度軌道上運行。

如美國、日本均頒布農業保險法。

(二)政府出資建立初始資本及準備金  凡政府直接和間接經營的農業保險計畫都是由政府出資建立初始資本和準備金,但出資方式和比例有所不同。

如,美國是由財政部認捐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部分資本股份,日本則由政府提供部分農業共濟基金。

(三)管理費和保險費補貼  幾乎所有舉辦農作物全部險種的國家,由政府負擔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包括職員薪(工)資、福利以及行政、事業和基本建設開支。

保險費由政府補貼也很普遍。

但各國補貼比例不同,例如,美國補貼53%、加拿大50%、日本50~60%。

(四)租稅優惠  大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實行免稅政策。

美國、加拿大都規定,對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一切收入和財產免課一切租稅。

(五)提供再保險,分散農業風險  凡全國推行農業保險的國家,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

日本的農業保險是由民間的市、町、村農業共濟組合和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連合會(簡稱農共連)所經營,但中央政府向農共連提供再保險。

美國的農作物再保險業務不僅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經營,經批准的30多家商業和聯合股份保險、再保險公司也參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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