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保、農保重複加保問題?快看過來! @ Mr.Formosa :: 痞客 ... | 有農保還要健保嗎

Mr.Formosa跳到主文本人目前在職業工會工作~如有任何勞健保問題歡迎來電:0912502357LINE:rock098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May23Sat201519:26有勞保、農保重複加保問題?快看過來!Q:寶妹與先生榮哥平日在自己的土地務農加農保已經10年了,榮哥近來聽說在農閒時打工可以參加勞保,每年勞、農保重複可以達180天,他想去工廠打工,不知道會不會影響他的農保?寶妹想到她在92年時也有打工參加勞保,不知道是否也適用新放寬的規定?如果不能那她的農保資格要怎麼補救?A:政府為考量農民生活需要於農暇時兼職打工,依規定有工作就應參加勞保,將會影響原來的農保資格,所以從97年11月28日將原有勞、農保不得重複加保的限制予以放寬。

從97年11月28日以後,每年可以勞、農加保重複180天,可是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在97年11月27日以前勞、農保是一天都不能重複加保。

97年11月27日以前不可勞、農重複,不符合者則須農保退保。

嗣後勞保退保後仍符合農保資格,應如何申請回復農保?如案例中的寶妹在92年間有重複參加勞、農保,所以在她參加勞保的前一天農保就須退保。

可是她沒打工勞保退保後,還有繼續從事農作,如果她是非農會會員,可以拿土地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等資料到所屬農會辦理重審,經農會審查通過後寶妹只要將農會審查文件寄至勞保局,她的農保可從勞保退保次日再接續加保;如果她是農會會員的農保被保險人,因為農會會員是強制加保對象,勞保局會主動更正從勞保加保前一日退農保,並從勞保退保次日再接續農保。

97年11月28日以後勞、農保加保可重複180天,但超過180天,農保自第181天起就會被取消。

如參加的勞保是屬於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的短期促進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可不受180天限制。

如案例中的榮哥,農暇期間打工參加勞保,只要一年內未超過180天,農保資格當然不受影響。

萬一榮哥打工超過180天,則農保資格從第181日起會被取消,但他工作結束後,仍有繼續從事農作,可以檢具土地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等資料到所屬農會重新申請加農保。

除非榮哥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的短期促進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保超過180天也沒關係,但必須將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書)送勞保局,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才可以不計入180天。

 農保簡介  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根據行政院指示,參照開辦勞工保險前例,以行政命令訂頒「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民國74年10月25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由台灣省政府選定組織健全,財務結構良好,人員配置適當及其轄區醫療資源充足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入會的會員為限,不包括贊助會員,被保險人初次投保無最高年齡限制。

對於試辦地區的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因此廣受農民的歡迎與接納,未參加試辦地區則咸盼早日實施,經奉行政院核定自民國76年10月25日起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擴大投保地區,對初次投保之農民年齡,規定不得超過70歲,但原已加保者不在此限。

台北巿、高雄巿及福建省的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奉行政院於民國76年10月25日核准,比照台灣省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之規定,參加試辦農民健康保險。

台灣省政府為貫徹照顧農民之政策目標,復報奉行政院核准,自民國77年10月25日起全面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並取消初次投保不得超過70歲之限制,所有農民乃同蒙其惠。

農民健康保險第1期試辦(民國74年10月25日至76年10月24日)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5%~7%,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屬試辦性質,衡酌農民的負擔能力,保險費率乃從低訂定為5.8%,農民負擔極低。

農民健康保險第2期試辦(民國76年10月25日至民國78年6月30日)保險費率調整為6.5%至8.5%,實施之保險費率訂為6.8%。

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民國74年10月25日至78年6月30日)保險費由政府負擔50%,被保險人負擔40%,投保農會負擔10%,保險給付項目為疾病、傷害、生育及喪葬補助費,疾病、傷害包括門診、住院之醫療給付,生育給付本人及配偶分娩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予2個月之現金給付,喪葬補助按月投保金額給付5個月。

嗣中央根據此項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本條例為使保險範圍普及,除農會法12條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