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 | 特別法定義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關乎權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關於權利與 ... 但此一原則例外即是前面所指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6-3條,即將實體上權利 ...實體法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實體法(substantivelaw)關乎權利與義務關係主體的法律,在法學分類中,是相對於關於權利與義務程序之程序法的類別[1]。

目錄1內容主旨2演義3註釋4參考資料5相關條目6外部連結內容主旨[編輯]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

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

而相關法律事實要適用實體法規範,或是實體法有修正或變更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例如民法各編的施行法,皆在第1條規範,事件在各編施行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各編之規定,而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2]。

因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

但此一原則例外即是前面所指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6-3條,即將實體上權利之認定,因立法考量而改適用新法規定。

演義[編輯]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

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

另外,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於「國內法官不適用國外程序法」的原理,故必須要是國外的實體法始能適用。

註釋[編輯]^千華編委會.法學大意.千華數位文化.26November2013:27.ISBN 978-986-315-711-3. ^參見民法總則編施行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法債編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皆在第1條作如此規定參考資料[編輯]林紀東,法學緒論,1978年,頁47-49。

http://law.jrank.org/pages/10592/Substantive-Law.htmlПопулярныйюридическийэнциклопедическийсловарь/Редкол.:О. Е. Кутафин,В. А. Туманов,И. В. Шмаровидр. —М.:БольшаяРоссийскаяэнциклопедия,«РИПОЛКЛАССИК»,2001.ISBN5-85270-165-3.(俄文)КашининаТ.В.,КашининА.В.Российскоеправо.М.:НОРМА.2005:800.ISBN 5-89123-912-4. (俄文)相關條目[編輯]法律程序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外部連結[編輯]SubstantiveLawvs.ProceduralLaw:DefinitionsandDifferencesSubstantiveLaw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實體法&oldid=54601133」分類:法學實體法學隱藏分類: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導覽選單個人工具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命名空間條目討論臺灣正體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查看閱讀編輯檢視歷史更多搜尋導航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說明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工具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固定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列印/匯出下載為PDF可列印版其他語言БългарскиČeštinaDeutschEnglishEspañolFrançaisҚазақша한국어LietuviųLatviešuPolskiPortuguêsРусскийSlovenčinaSvenskaУкраїнська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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