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案例

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文:劉立耕(認證法律人)FBLINELINEEmaildownload‧刑事犯罪/刑法原則‧9 0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19-06-18本文什麼是特別法?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1]規定,特別法指的是在同一事項中,如同時可適用兩種以上之法律時,應優先適用者,而特別法未規定的事項,則可透過普通法補充。

此外,同一部法典,也可能同時具備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性質,舉例來說,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但與平均地權條例相比,土地法則是普通法。

以刑事法來說,所謂特別法,一般指的是有別於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外的刑事法律。

而這些特別法,往往是針對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或是特定種類犯罪而設:以前者來說,通常是因為身分關係而應適用刑度異於普通刑法的特別法,或是因身分關係而應適用特別的程序;以後者來說,則是某類型犯罪有其嚴重性,因而需要特別針對該類型的犯罪制定縝密的法律。

刑事特別法的種類(舉出幾種,非指特別法僅有下述幾種)實體法陸海空軍刑法針對現役軍人制定的法律,處罰重於普通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針對貪污的公務員制定的法律,處罰重於普通刑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毒品犯罪制定的法律,內容規範較普通刑法更為縝密,罰則也較重。

程序法軍事審判法針對戰時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時,應如何進行審理所制定的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18歲以下的人有虞犯行為或觸法行為時[2],應如何進行案件調查及審理應如何進行審理所制定的法律。

特別法適用時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因為特別法規定的較詳盡,也較符合國家刑事政策的方向,因此在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普通法跟特別法時,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這就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舉例來說,一個違背職務的收賄行為,刑法第122條[3]第1項訂有處罰規定,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4]第1項第5款也有相同之規定,此時因為貪污治罪條例(專門處理公務員犯罪[5])相較於刑法是特別法,因此就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6]規定,犯罪者原則上應該交由檢察官調查,但如果犯罪者是18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此時就應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7]的規定,先交由少年法院指派的少年調查官調查,這也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的展現。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刑法第122條:「I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I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II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I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II前項偵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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