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簡介 | 一手樓盤英文

就每個或每期發展項目,賣方必須按指定字樣大小,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 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售樓說明書。

除賣方外,任何人不得 ...主頁關於我們業務範圍專業團隊法律專欄消息及活動工作聯絡我們English中文(香港)中文(中国)Submit主頁關於我們業務範圍專業團隊法律專欄消息及活動工作聯絡我們仲裁銀行及金融中國法律企業融資公司及商業競爭法例與實務刑事訴訟僱傭、私隱及歧視家事及遺產處理清盤及重組保險及人身傷亡知識產權及科技訴訟及調解爭議房地產金融及證券規管航運及物流背景《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於2011年11月公布,進行了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在2012年6月,《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香港法例第621章)(「該條例」)獲立法會通過,隨後於2012年7月刊憲。

該條例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方面,對地產商實施多項法定要求,反映政府加強規管地產發展商的銷售行為。

該條例的部分條文已於2013年4月2日實施,而整條條例亦於2013年4月29日生效。

本文將簡介該條例的主要重點。

第1部:導言第1部主要載有該條例所用詞彙的釋義及該條例的適用範圍。

該條例的適用範圍該條例適用於未曾簽訂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及轉讓契的香港住宅物業,包括已落成及未落成的住宅物業,但以下兩個情況例外:一是最少95%住宅物業已租出最少36個月的發展項目,二是獨立新界丁屋。

實用面積根據該條例第8條的定義,實用面積是指住宅單位的樓面面積,包括構成該住宅單位一部分的露台、工作平台及陽台。

然而,該定義指明不包括該條例附表2第1部所指的面積,即空調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天台、梯屋、前庭及庭院。

第2部:銷售安排第2部載有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安排不同方面的法定要求,包括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銷售安排、買賣合約及成交紀錄冊。

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

售樓說明書就每個或每期發展項目,賣方必須按指定字樣大小,擬備一份以英文標明為「SalesBrochure」並以中文標明為「售樓說明書」的售樓說明書。

除賣方外,任何人不得擬備售樓說明書。

該條例對售樓說明書的內容及列出資料的次序均有特定要求。

售樓說明書必須首先列出賣方建議買方在決定購買一住宅物業之前,應該採取甚麼步驟以保障自己。

然後,售樓說明書須遵照該條例附表1第1部指明的次序列出指明的資料,包括:發展項目的資料、賣方的資料、各方之間的關係、位置圖等等。

然後,售樓說明書須列出該條例附表1第2部的資料,例如對買方的警告、橫截面圖及公用設施的資料等,但此部分的資料無須按附表所列的次序列出。

售樓說明書還須列出賣方知悉相當可能對享用住宅物業造成重大影響,但一般公眾不知悉的有關資料。

除該條例規定的資料外,售樓說明書不得列出任何其他資料。

在物業出售日期前最少7日及在出售日期當日,賣方須提供售樓說明書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及在其就發展項目設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售樓說明書的文本以供閱覽。

價單就每個或每期發展項目,賣方必須擬備一份價單。

住宅物業只可按價單列明的價格出售。

價格如有更改,賣方必須修訂價單。

價單須涵蓋的物業數目,視乎發展項目的物業總數而定。

該條例第31條載有價單內容的詳細規定,例如發展項目的名稱及位置、發展項目的住宅物業總數及價單印製日期等。

就每項物業而言,價單還必須列出對該物業的描述、實用面積、售價及樓面面積等。

除第31條規定的資料外,價單不得列出任何其他資料。

在物業出售日期前最少3日及在出售日期當日,賣方須提供價單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及在其就發展項目設定的互聯網網站,提供價單的文本以供閱覽。

價單公布前,賣方不得向任何人士探求購買任何住宅物業的意向,並須拒絕上述意向。

示範單位根據該條例,賣方並非必須開放示範單位,但如果賣方選擇開放示範單位,則必須先開放一個無改動示範單位,才可開放經改動示範單位。

不論無改動或經改動示範單位,其尺寸均須與售樓說明書就該物業指明的尺寸相同。

任何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必須設有邊界牆或護牆。

示範單位內須展示一份顯示該示範單位尺寸的圖則。

無改動示範單位的內部間隔、裝置、裝修物料及設備必須與售樓說明書就該物業提供的資料相同,但經改動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