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69號令修正發布第11、28、58、59、72條條文;除第58條第2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淨空法師:【念佛能幫助我解決眼前事情嗎?】【更新】2021/08/19。

法律用語辭典。

免費索取word檔【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發布日期】107.09.19【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章節索引〉〉法規內容〉〉【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840057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2條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84044428號令修正發布第41、72條條文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健保字第880726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2條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89037482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條文;並增訂第21-1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健保字第0900007692號令修正發布第32、41、44、47、52條條文;並刪除第13、20-1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1007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23、28、29、35、41、59、70-1條條文;增訂第31-1條條文;並刪除第44、57、63、66條條文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30005675號令修正發布第10、46、47、53、54、56條條文;增訂第44-1、53-1條條文;並刪除第54-1條條文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62600162號令增訂發布第70-4~70-6條條文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368號令修正發布第19、21、23、35、41、42、45、50、56、65、71條條文;並增訂第34-1、38-1~38-3、54-2條條文10‧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69號令修正發布第11、28、58、59、72條條文;除第58條第2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1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28、58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64條第3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023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原條文】1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3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1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1260905號令修正發布第16、21、38、45、59、63、73條條文;除第45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1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126074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246號令發布刪除第69~71條條文1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1260419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回頁首〉〉【章節索引】第一章 總則 §1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5第三章 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 §45第四章 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支付 §59第五章 罰則 §64第六章 附則 §65【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1條  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主管機關,分送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備查,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

  二、醫療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

  四、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五、安全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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