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職災,勞基法,團體保險,團保,勞資爭議,職災保險,原領 ... | 團保是社會保險嗎

您清楚企業為何需要團體保險嗎?即便知道了,又該如何掌握團體保險的規劃要領呢?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事業單位而言,一旦所屬員工發生職災,無論雇主或 ...關於我們服務項目企業勞務規劃團體保險規劃保險留才計畫預約到府諮詢實用勞資議題勞動檢查一例一休職業災害勞資時事下載專區聯絡我們5/5/2017【職業災害】企業為何需要團體保險?如何掌握團體保險的規劃要領?0評論ReadNow     您清楚企業為何需要團體保險嗎?即便知道了,又該如何掌握團體保險的規劃要領呢?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事業單位而言,一旦所屬員工發生職災,無論雇主或勞工本身有無過失,雇主都得負擔勞基法第59條所賦予之補償責任。

▇ 職業災害經常引發勞資爭議?    觀諸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其雇主之補償項目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補償、持續兩年無法工作亦無法認殘之薪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以及死亡及喪葬費用補償。

雖然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明訂於勞基法第59條,但因職業災害所衍生之勞資爭議總是不厭其煩的經常上演,究其原因,不外乎下列二者:一、對於職災相關法令未有正確之認知:「法律不保障睡著的人」,而睡著的人往往在事故發生時才會從夢中驚醒,這雖是老生常談,但也真實;因此,對於職災之認知,當然也不例外。

必需醫療費用之定義?原領工資如何計算?應補償至何時?在不影響傷病復原前提下,能否從事輕便工作?殘廢後該如何重新安置工作?如此繁複之法律問題,若非具勞動法令之專業,自無法正確因應,這也是存在於多數中小企業的普遍問題。

二、職災補償所費不貲:即便具備足夠之勞動法令專業,但知道是一回事,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說,雇主是否願意負起應負之法律責任,還得倚賴雇主本身之法治觀念與財務能力。

▇ 避免職災爭議之最佳利器--團體保險    面對上述容易衍生出職災爭端之現象,最徹底的解決之道確實非「團體保險」莫屬了。

這也是筆者時常積極跟諸多企業主宣揚的觀念。

而團體保險之所以可以解決職災爭議,係依據以下的法令規範:一、勞基法第59條第1項: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釋「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用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    因此,當雇主全額負擔費用為其員工所規劃之團體保險,其因應保險事故之發生所給付之保險金,即具備抵充勞基法第59條所規範之各款雇主補償責任之效果。

▇ 團體保險之規劃要領    既然團體保險為解決職災爭議之最有效工具,那麼,究竟該如何規劃,才能徹底抵充勞基法第59條之雇主補償責任呢?一、善盡雇主應有的責任,確實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因發生職災所衍生出之雇主補償責任,除商業保險可予以抵充外,更別忘了還有最基本的勞工保險。

而商業保險之角色,本應定位於補充勞保職災給付與勞基法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兩者間之落差,目的在減輕雇主因勞工職災所生之負擔,絕非用來取代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否則,將誘發雇主捨社會保險而改商業保險之投機心態,此舉絕非勞工之福。

另外,就實務面來看,保險公司也不受理未加保勞工保險之勞工進行團體職災保險或雇主職災補償保險之投保,因此,將勞工確實納入勞工保險,會是減少職災爭議的首要之務。

二、團保規劃,首重職災保險各家保險公司均有其各自之團保商品,雖稱不上艱澀難懂,但也足以讓一般民眾眼花撩亂;如此眾多之團保相關商品,若以其規劃目的加以分類,可分成兩類,一為「單純抵充雇主責任」,另一則為「抵充雇主責任與員工福利並存」。

「單純抵充雇主責任」之類型者,在壽險公司為職災團體保險,在產險公司則為雇主責任險所附加之職業災害補償保險。

「抵充雇主責任與員工福利並存」之類型者,項目眾多,常見有:團體傷害保險、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團體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團體防癌險等。

對多數的公司而言,將勞基法第59條之職災補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應為進行團保規劃最主要的目的,因此,在團保險種的配置上,當然還是先就職災保險區塊先行安排,行有餘力,再來針對與員工福利有關之險種進行挑選,會是比較正確的流程。

三、產、壽險公司之職災保險應同時規劃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項目計有: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薪資終結、殘廢與死亡,而企業所規劃的團體保險,理應將此五項全數涵蓋才是,而具此功能之首選險種當然是職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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