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保險條款說明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 ... 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醫療費用,於保險單所載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給付之,最高限額5萬元。

1.住院醫療保險 保障內容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保險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下列保險金。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住院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最高給付日數(50天)之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醫療費用,於保險單所載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內給付之,最高限額5萬元。

1.指定醫師。

        2.醫師指示用藥。

        3.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4.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5.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說明:由A醫院轉B醫院) 6.醫師診查費(含會診費)及一般護理費(不含特別護士費用)。

7.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8.材料費。

9.主治醫師對病症所必要的處方,且在醫院使用的藥品。

   10.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11.對病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12.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13.X光檢查。

   14.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15.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雖未住院,但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治療超過六小時或持有暫留費用單據者。

 16.門診手術當日之醫療費用。

17.意外事故急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時起24小時內至醫院接受急診治療,其實際支付額度在新台幣5000元以內之醫療費用。

 18.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於住院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一週內接受門診治療所實際支付之門診費用,每日門診費用最高以保險單所載之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如於住院期間接受外科手術者,其出院後之門診費用延長為出院後二週內。

  19.病房及膳食費用。

  20.加護病房費用。

  21.燒燙傷中心費用。

  22.外科手術費用。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保險金約定之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或限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選擇」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約定得申領保險金者,得改為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單所載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每日1000元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

但其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合計最長以50天為限。

(註: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費用)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次住院診療而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則不得再申領實支實付各項保險金。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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